#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2]
#1030屯門

陳(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12號,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被控於同日同地約21:45時,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控罪(1)-(2) 不認罪
控罪(3)較早前已認罪,未判刑

控方今呈上證人列表,內附上4名控方證人(3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另有5份呈堂證物。辯方有1份呈堂證物。裁判官指若證人證供無爭議,可根據65b形式呈上書面供詞,即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

四名控方證人簡介:
① 莫督察,案發當時的小隊指揮官
② 拘捕警員,當日亦係佢對被告作出警誡
③ 錄影拍攝到警方發出藍色告示,以65b作供
④ 專家證人,修讀電機電子工程,檢驗本案雷射筆

承認事實簡述:
被告在屯門良德街近燈柱編號FA2432被截查,並由24529搜身。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鞋。稍後22:40時宣佈以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未能出示身分證作出拘捕。控方將呈上5項證物,辯方就證物鏈無爭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證物列表:
P1由警員14075於良德街拍攝的4段錄影片段
P2雷射筆
P3外套左口袋搜出的3個藍色口罩
P4外套右口袋搜出的手套
P5共14張相的相簿(5張錄影片段截圖+9張拍攝被告衣著及證物的相)

辯方證物列表:
D1地政總署地圖
編號:5-SE-5D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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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7 傳召PW1 莫穎琳(?)督察
現隸屬新界北衝鋒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首先確認案發當日有當值,約21:40時擔任X1小隊指揮官,並帶領隊員前往良運街良德街一帶預備驅散市民。21:45時到達交界,見到約有200人在警方防線外聚集。當時良德街有堵路情況,行車路亦因此冇車行駛。部份人用雷射筆向防線照射過。良運界有其他警員清場,已冇示威者。

PW1表示當時睇唔清楚有幾多人,亦睇唔清楚有咩雜物堵路,跑過去(驅散)嘅時候見到有鐵欄、雪糕筒、同垃圾袋。裁判官質疑「垃圾袋堵唔到路㗎喎」,另外問到部份人用雷射筆即係有幾多人?PW1話有3至4人,因為見到有唔同顏色,有黃、有藍、有綠色光。裁判官在問雷射筆照邊度?PW1答警方防線,裁判官表示佢已明瞭照射的方向,但想知雷射筆照到啲乜?PW1指出自己沒有被照射到,不過同事身體有被照射到;而佢地已忍受咗一段時間。

PW1指由21:50至22:28時共發出約5次警告並指示藍色告示(藍旗),控方一邊播片一邊確認,告示內容大概關於「聚集會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會用合理方法作出驅散或拘捕」亦有就以雷射筆照射防線發出過警告。現場示威者繼續堵路。人群距離防線約30米左右,而示威者嘅衣著係各種服飾都有。

5段錄影片段中第1段咩都影唔到,所以依賴嘅只有片段2/3/4/5;影唔到原因係因為一去到未即刻影得切。

PW1發現開始愈來愈嚴重,雷射筆光線可能會傷害同事眼睛,所以叫示威者唔好再射。經過三次警告勸喻,人群都冇走。裁判官問有冇任何唔係示威者嘅人,PW1話冇因為冇人走。裁判官話見到片段有人著反光衣,嗰啲係咪都係示威者?PW1表示嗰啲應該係救護人員。到22:28嘅時候人群即係聚集,亦繼續有人用雷射筆。22:35時警方作出驅散,參與驅散行動嘅包括警員24529。

1030 PW1莫督察之主問完畢,開始盤問
辯方先同PW1確認地圖上警方防線、最多人群聚集位置。PW1標示過的地圖呈堂為D1a。辯方播放片段,問持綠色光線雷射筆嘅人係咪著白色tee?PW1表示唔知係咩色,辯方指可能係顏色觀感問題,稱畫面上嘅人著淺色衫。裁判官拿起一份文件問辯方律師係咩顏色?辯方答白色。裁判官又拿起一疊memo紙問辯方律師係咩色?辯方答淺黃色。

辯方問PW1見唔見到片段入面,路口近柱嘅地方有人出出入入?PW1見唔到,辯方重播片段並再問同一問題,PW1仍然見唔到。裁判官質疑「點解你成日睇到睇我睇唔到嘅嘢?」,並表示真係見唔到有人喺路口進出。

辯方問當時啲雷射筆係咪周圍咁照?PW1話係,射向防線。辯方確認冇射到PW1但淨係射到同事?PW1話係。

1050傳召PW2 24529陳樂軒(?)
現隸屬元朗警署軍裝第2隊
案發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X1小隊

約21:45時,有雷射筆或者電筒照向PW2方向,指揮官作出超過4次警告。後來驅散嘅時候追咗30米左右,並鎖定其中一個人,喺近燈柱截停佢。控方問點解要鎖定佢?PW2話「因為追追下就鎖定咗一個人嚟追」控方問跑咗幾耐鎖定?PW2話大約2-30米左右就鎖定,第一眼見到佢向後跑,即反方向跑緊。控方問係因為有人向反方向跑所以追?PW2確定。

追截過程嗰個人冇離開過PW2視線。追到就截停佢,佢有反抗,就控制返落地下,同佢上膠索帶;一開始唔太成功,警長2374有協助,當時已經喺地下就要拔返佢對手出嚟上索帶。然後就搜身,搵到啲可疑物品,如口罩、雷射筆。

控方指示PW2可以睇P5共14張相嘅相簿,相上面有冧巴標示。睇相6就係按被告落地,PW2確認。相7係衫,PW2確認。相8係褲,裁判官開聲「其實啲相都對哂㗎啦,你仲問嚟做咩?未同意嘅先問啦,你讀返哂承認事實出嚟做咩呢」裁判官問PW2,原來聚集位置同第一眼見到鎖定個人嘅距離係幾遠?約30米。又問,驅散之前大概有200人聚集?係。再問,見到人群跑同第一眼見到嗰個人距離?都係同一堆人。

1105休庭,辯方須設定播放器材之類

1111 開庭,控方補問搜身撿獲嘅雷射筆有冇即刻開嚟測試?PW2話有,見到係綠色光。控方問人群聚集同鎖定跑走嘅人距離,裁判官話剛才已經問咗,控方道歉改問驅散至截停相隔幾耐?PW2話係幾十秒,2~30秒。控方問一齊向後跑嘅有幾多人,PW2話多過50人。

1113辯方盤問PW2,先確認2019年11月1日16:00時PW2寫好並列印書面口供,該口供係完整並準確嘅。之前指出群眾同防線距離係30米左右,係咪即係由防線跑向人群位置差不多30米?PW2確認。之前冇見過第一眼鎖定嘅人?係。辯方問「跑呢60米期間,距離有冇縮短過?」PW2「去到差不多追到,距離咪有縮短到,大約係最後10米」辯方問追截緊嘅時候,PW2眼係咪一路望住被告,冇望過其他人?PW2確認。

辯方同PW2確認地圖上位置,呈堂為D1b。

辯方質疑PW2從後捉被告時向佢解釋涉咩控罪時不斷掙扎並沒有理會並非事實,PW2指「不斷掙扎」即係想繼續逃跑,所以將被告壓喺地上面。辯方拎出一張截圖問PW2,右下有啲藍藍地色嘅物品喺PW2身上?裁判官問張相有咩用,辯方律師冇正面回答,裁判官指「我問咗你三次『張相有咩用』啦」辯方回應「一陣有用」。

辯方播片並指出被告話「喂街坊喎,咩事啊依家?」,問PW2被告當時係咪「不予理會」?裁判官表示聽到有呢句。辯方再播片播17秒左右,指出PW2與被告相遇係面對面?PW2話係側面,裁判官話「但總之唔係從後啦?」PW2認同。裁判官問係咪從片段所見被告並非逃跑,所以PW2繼續向前跑?辯方問PW2指出「從良德街鎖定被告,從後追截被告」全部都係大話?PW2唔同意。

1141盤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