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11尖沙咀

A1:羅(19) 準備不認罪
A2:粱(25) 準備不認罪
A3:蕭(23)
A4:吳(27)
A5:韋(25)
A6:潘(26)
A7:羅(22)
A8:卓(23) 準備不認罪
A9:陳(29)
A10:陳(32)
A11:潘(41)
A12:林(21)

控罪:
(1)A1-12暴動
(2)A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A1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案件中的17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0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
(3)A12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A1申請取消宵禁令遭拒絕
🟢A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地點獲批
🟢A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地點獲批
🔴A8申請取消宵禁令遭拒絕
🟢A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
🔴A11申請延遲宵禁令遭拒絕
🟢A12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另外豁免今天的警署報到

控方今天有三項事情要處理:(1)今早已向法庭存檔新嘅案情摘要,(2)控方決定兩案不作合併,及(3)明白各被告因法援申請等事情,而不反對押後答辯。

控方不合併原因是基於17人案是較早作出拘捕,而12人案是較後作出拘捕。法官發現案情摘要沒有證人列表和影像列表,控方表示相關列表已附上新版本附件部份。控方回應法官分拆案件的建議,現認為不應過度分拆但會再考慮法官意見。控方須於11月13日或之前就如何分拆案件表立場並附上理據和證據,辯方則須於11月20日或之前回應。

案件押後11月27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除已準備好答辯的A1/2/8,眾被告要求要求押後,分別需取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證據、文件、unused material、錄像、閉路電視、及彩色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