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2灣仔

D1:馬(44)
D2:陳(25)
D3:林(27)
D4:陳(24)
D5:劉(33)
D6:謝(32)

控罪:
(1)D1-6暴動
(2)D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D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D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D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案件中的盧、王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5)D2/3/5/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分別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面巾、或頸巾等
(6)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

保釋相關事宜:
🟢D3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11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將會於另一盧/王案件合併。D4律師稱今天才收到控方合併文件,而控方指轉介文件中已包含相關證據。法官問及兩案會否有就證據上有分別,如部份錄像沒有重疊等;D3律師表示認同,並要求澄清合併兩宗案件理據;控方回應指兩宗案件同時同地發生,並由同一隊警員在同一街口作出拘捕,兩案都是由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D3律師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