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111觀塘 #審訊

梁 (21)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觀塘觀塘道近燈柱AB5425A,管有8條六角匙以及1包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全港「三罷」,多區均有堵路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起訴。事隔近半年,案件於5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現金保釋,每週報到1次。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僅涉藏有1包索帶被控管有工具罪,在7月21日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堅持控告案中第二被告即21歲梁。梁不承認控罪,案件排期今日進行1天本地話審訊。

上午審訊重點按此

下午審訊重點: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1名辯方證人作供。

控方第一證人為某本地大學傳播學院副教授(下稱「教授」),曾在傳媒機構長期擔任編導。

被告2016年入讀該大學傳播學院,並修讀了由教授任教的創意媒體基礎課程。其後亦選擇了2個由教授擔任指導老師的實務科目。至2019年,被告需製作其畢業作品,並由教授擔任指導老師。被告的畢業作品主題為對權力的服從,形式為美術創作,需要製作違反正常顏色的水果道具。

被告的作品在學院的電視錄影廠內拍攝,但錄影廠內不可噴油,被告需另覓地方預備道具。教授曾提醒被告進行噴油時需戴上口罩或面罩、眼罩及手套。而懸吊道具需要用到魚絲和索帶。

另一方面,錄影廠使用的攝影機及配件需使用外框固定。而外框則以六角匙安裝,故認為修讀該學系的學生隨身帶備索帶、六角匙、防毒面罩、眼罩及手套等實屬合理。

被告從未向教授交待去年11月11日當天需到觀塘區進行甚麼工作,教授其後才在其他學生口中得知被告被捕的消息。但教授認為,觀塘區有不少製作室可供出租,亦有不少五金舖等,方便被告搜羅拍攝所需的物品。

辯方結案陳詞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證明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辯方並不爭議被告管有控罪指稱物品,但引述案例指出「非法用途」已有上級法院的詮釋,限於3類非法用途:(1) 束縛人身;(2) 傷害他人;(3) 入侵住宅。控方從頭到尾沒有提出被告管有的物品可作甚麼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有意圖作以上3類非法用途,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與當日的堵路事件有關。

辯方認為,如法庭接納辯方第一證人的作供,則證明被告管有指稱物品有合理辯解,應判被告無罪。若否,控方亦未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不應被定罪。

控方結案陳詞接受辯方提出的案例,即同意「非法用途」只限於上述3類。裁判官強調被告是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是由法庭根據環境證供決定。裁判官亦希望控辯雙方提供更多相關案例供法庭參考,遂押後案件至9月14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