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6/5]

1天審訊(1部分)
1天審訊(2部分)
2天審訊(1部分)
2天審訊(2部分)
3天審訊(1部分)
3天審訊(2部分)
5天審訊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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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PW1至4作出了4個不可磨合版本的供詞,而且他們沒有解釋D1的傷勢,他們的證供不盡不實

D2: 即使依賴D2的警誡供詞,只能證明D2看到別人圍毆以及叫別人離開現場,與一般「睇水」不同,D2與其他人沒有共同協議,D2並不清楚他們打人的原故。林官表示此案重點在於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之間,D2參與的程度,而D2的警誡供詞顯示只要有警察到場,他就會看看有什麼可以幫手。辯方指D2觀看30秒後就叫人離開,即是他30秒後就退出協議,唯林官並不認同,道:「有人拎把刀出黎,就話因爲嚴重咗而離開,但係警察黎再叫人離開,咁呢個係完成埋協議添」

D3: D3與其他人沒有經溝通的協議,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共同意圖。唯林官指當一件事情已經發生,有人仍然選擇參與,就是以行動參與共同計劃。辯方續指證人在山東街與豉油街交界已看不到D3,表示他透過行動退出共同犯罪協議,林官指辯方沒有就招認爭議,而D3在警誡下承認幫手「睇水」,沒有案例要求控方要證明知悉各人所擔當的角色

D4: 辯方指出PW2在1秒時間就記得D4粗眉,這個供詞並不可信,而證人在筆錄上沒有記下男子的容貌,質疑案發2個月後能夠辨認出D4,認人結果不可信亦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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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訂於9月18日11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