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5/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第3天審訊(第2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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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的特別事項裁決:

1)警方於3月2日到D4的住所搜屋,目的是拘捕及搜屋,其中一個意圖是搜查案發當日的衣物,肯定衣物是警方的調查方向。林官難以理解所有控方證人都供稱沒有向D1詢問衣物的下落,倘若D1已招認,警方一定會再詢問衣物下落,而不會等到會面紀錄才詢問衣物下落。唯一合理解釋是警員沒有警誡而且沒有招認。

2)PW9承認「冬菇」這個人是他整隊人的搜尋目標,如果沒人向D4詢問,D4又如何在辯方案情提及「冬菇」這個稱呼。

3)林官指10人進行拘捕及搜屋是不尋常數目,事後他們一起返回大埔警署,只有PW5作供時有提過自己有任務,46894解釋習慣一起行動,但實際上沒有行動。林官又接納辯方投訴,PW5在回答問題時迴避及小心翼翼以免影響其他證人口供。而且PW5的證供與其他人出現嚴重分歧,他否認警員有翻箱倒籠,但PW6同意是徹底搜查,而他供稱只有他說話,但PW8指自己多翻向嫲嫲解釋,PW5證供不能磨合,因此不能依賴。

雖然林官不能理解D4默寫卻不理解聲明的內容,但由於控方未能安穩地舉證。針對D4的補錄證供、會面紀錄、口頭招認不能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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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D1: 辯方指控方證人對D1襲擊過程出現多個版本,不能磨合。控方反駁指案發時並非定鏡,證人在不同角度及距離觀察,而且口頭招認中「我淨係㩒住佢」顯示D1並非innocent bystander,而是共同行事者。辯方反駁指從證供上可以看得出他們在講述同一時段的人物動作

D2: 辯方指口頭招認中「幫手叫大家走」中的「大家」可以有不同版本,不一定是施襲的人

D3: 辯方指控方主張D3睇水,但無證據顯示其他人襲警時在場,無證據顯示有共同協議,無證據顯示D3執行協議,控方反駁指D3執行了「睇水」的角色

D4: 辯方指控方證人都在一個很差的環境辨別D4,控方反駁指現場光線充足,林官也指出認人程序結果也支持控方案情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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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作供
在香港專業進修學院修讀紀律部隊課程,立志成為警察或消防員,12歲至18歲期間參加民安隊,能夠幫助到人,有成功感,穿著制服亦有榮耀感,積極參與青協義工。

於案發當日約2100時,與女友及朋友在先達廣場的大家食用膳,到2230時與女友在西洋菜南街觀看外籍人士表演,停留一段時間後行至家樂坊幸福堂分開,轉入通菜街乘小巴回家。

期間聽到有人大嗌「咪走」,看到一名載口罩的男子(PW1)被人追逐,因覺得PW1是搶劫犯而撲向他(沒有看見PW1手持警棍),雙雙倒地,D1欲起身的時候被PW1抓住,期後被人按壓在地上及抓住頭部撞向地,PW1向其他警員表示「佢(D1)頭先打我」,後來被鎖上手扣,在警車內被打,在警署內被帶到黑房,被人套上垃圾膠袋及亂棍打

D2至4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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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9月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