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審訊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1)被告被捕時穿白Tee(P19) 黑長褲(P1) 黑波鞋(P20) 黑色背囊(P6)
2)警員5976(PW1) 在搜查被告時搜出一支打火機式槍一火槍(P2)、灰色手套(P3)、泳鏡(P4)、
袖套(P5) ,在背囊(P6) 內搜出一包內有100條每條30cm嘅索帶(P9)、口罩(P10)、(聽漏) (P11)、火機(P12) 4口螺絲(P14)、(聽漏) (P15)、黑色帽(P16)
3)警員當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
4)警方當晚2316-0040在現場拍攝4張被告相片,列為P12(1-4)
5)被告無刑事紀錄
6)承認事列為證物P23


傳召PW1 警員5976 梁奇鋒 (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日駐守西灣河水警總部,2140從通訊機得知有人在筲箕灣道破壞公物及堵路,PW1所屬小隊5分鐘後到達太安街與筲箕灣道路口並設置封鎖線。

PW1憶述當時兩旁欄杆已被拆,路面有雜物及燒過嘅痕跡。現場有人叫囂、叫口號及辱罵警員。PW1當時負責保護清理路的警員,其間PW1在20米外見被告與另一男子同行從太安街轉出筲箕灣道向太古城方向行。

PW1認為他們神情緊張,「背囊裝咗好多嘢...睇落好似裝咗好多嘢」,又指二人原本一齊行,期後前後腳分開咗少少行,於是同二人講「兩位,咪行住」。控方追PW1講上述說話當時PW1距離多遠,起初PW1點答「遺忘咗」,及後又話在合適嘅距離「嗌」過去,再問之下又話大約接近二人隔離。由於二人無回應,PW1上前截停二人及帶到筲箕灣道79號鋪外作調查,PW1負責處理被告,另一警員處理另一男子。

PW1在被告左前褲袋搜出打火機式火槍及防火手套,右前褲袋搜出泳鏡及袖套,並在背囊內搜出3支15ml嘅生理鹽水(P13)、2黑1白嘅Tee(P8) 、寫上中文政治口號及英文數字嘅小型紙張(P17)、黑色襪 (P18)

PW1問被告士巴拿點得嚟,被告「係呢度執」,之後有再問其他物品嘅問題但被告無答。PW1宣佈拘捕並鎖上索帶防止被告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