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審訊(2/2)
#0707旺角

非即時,補回28/8紀錄

張(66)

昨日紀錄

0915開庭

傳召PW4 馮警長

主問:

在7/7 2326 PW4在旺角拘捕被告的現埸,確認被告在庭上,在警員12509拘捕被告期間,被告和其他警員用粗口互相大聲叫駡,PW4在場只係語言上協助,叫被告冷靜,距離被告大約半米,被告向後退時,感覺到右腳脛被踢中兩下,低頭望向下,見到被告腳部有郁動,即時大叫襲警,警告其他同事。

PW4被踢中兩下,主控叫PW4指出正確位置,裁判官提議PW4帶上當日使用的護脛(P3)示範,PW4把護脛帶到右腳小腿上在褲管之外;第一下踢中小腿外側,上下大約在中間,因為踢唔中,所以感覺力度細,第二下踢到小腿正面,上下都係中間,感覺力度大。

8/7 0052 PW4去廣華醫院驗傷,報告中的相片顯示有紅腫、擦傷、和有小紅點,PW4解釋話擦傷是因為被踢中護脛,它向上推而擦傷。

辯方盤問:
PW4無親眼見到被告踢佢,係感覺到被踢才向下望,見到被告的腳向後退,相信係被告踢。

律師詢問相片中見到被告小腿有紅點,是怎樣引至,PW4解釋是因為自去年6月12日以來,工作經常要帶護脛,初時直接戴在皮膚之上,因為皮膚敏感,而引至有紅點,所以後來戴在褲管之外。

PW4不同意辯方向佢指出:被告後退係因為同其他警員爭持,有其他警員踩被告所以縮腳,未必係被告踢PW4,被告冇可能在1秒鐘內踢兩次,亦冇可能踢到咁高。

無覆問,PW4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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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 市民吳先生

主問:

PW5是的士司機,在2019年6月與被告合作,被告揸早更PW5揸夜間,在被告被捕後一星期冇再合作。

在7/7 大約下午一至兩點,被告約PW5一齊去油麻地一間歌廳,逗留到約九點走,期間飲啤酒和傾偈,被告和現場多人相熟,PW5則唔識在場人士,被告飲咗十幾杯啤酒,覺得佢有酒意,有少少面紅,但唔知有冇醉,說話無九唔搭八,行路正常。

辯方盤問:
PW5原意想在1700走(夜更1700-0500),但因社會運動,好多地方行唔到,所以無開工;當日飲嘅啤酒係大支裝青島,十幾杯大約係四支。

到2100被告在無通知下走咗,約一分鐘後PW5追出去,見到被告坐在的士的司機位,被高叫PW5返入去歌廳替佢取回藍牙耳機,但PW5無返去,只係企在路邊吸煙,之後到的士取回裝散紙的錢箱,自己步行離開。

無覆問,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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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控辯雙方商議後決定不傳召另外兩名警員,以縮短審訊時間。辯方只傳召一名精神科醫生,就控罪一作出抗辯,控方不爭議該醫生作為專家證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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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W1精神科醫生郭先生

辯方主問:

DW1在2019年5月6日和6月14日與被告會面,每次一個半小時,並在7月20日撰寫了一份精神科報告,呈上法庭。

🙇‍♂️請恕直播員才疏學淺,控辯雙方引述報告內容,大部分都唔知講乜,只有簡略記下🙇‍♂️

被告自二十歲開始飲酒,每次都飮好多,會影響肝功能,隨着年紀大,更加會容易飲醉酒。

根據警方在事發一個半小時後,替被告做的酒精呼氣測試記錄,再轉化為血液酒精濃度,得出結果是0.123%至0.144%,遠超指標0.08%,肯定被告當時為 alcohol intoxication,用以下例子引證:

1. 被告drive to in-appropriate place, 前後停咗三次車,每次打開車頭蓋,隨後又閂返,佢可能覺得壞車,停低開車頭蓋維修,跟住唔記得咗,又再停過。

2. 被告跟警員講「唔好郁,屌你老母」,係not relevant speech。

3. 被告有時靜3~4秒,突然間又火爆3~4秒,係典型飲醉酒行為。

控方盤問:
一個重點,就算被告飲醉酒,佢嘅行為都係出於個人意志,被告可以控制佢嘅行為,PW6不同意,跟據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被告不可能fully form intention to do something。

控:被告可以駕車;有回應警員指示取出車匙
證:駕車不代表清醒,被告將車匙袋落袋

控:被告經常飲酒,tolerance(可以承受)應該大
證:年輕tolerance 㑹大,以被告年紀tolerance唔會好

控:做醉酒評估最好係在當日,事隔十個月,準確性?
證:同意,只根據被告提供的資料

控:報告中有多段的資料是根據被告的説法,但在法庭上未有相關證供,會唔會影響報告嘅結論
證:不會

控:被告講「全世界影住你」,「3隻咋」,「襲警,9隻咋」,顯示被告對現場環境有認知
證:不完全認同,因為被告話曾經當差,佢咁講好可能係基於長期記憶,唔代表唔影響佢短暫記憶,因為酒精只會影響短暫記憶

DW1不同意控方向佢指出:被告有認知,有反應和好快,被告有明顯意圖阻差辦公,報告唔正確。

辯方覆問:
就算好似控方質疑,無咗部分證據,但酒精超晒標,唔會影響judgement 。

DW1作證完畢

1310~1540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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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話無陳詞,但話辯方的精神科醫生的辯護,只會招致自己導致受酒精影響,並呈上案例,請法庭參考法律原則。

辯方陳詞:
就控罪一,辯方提出兩個論據:


一、被告是否故意⋯⋯根據郭醫生的證供,被告form唔到故意的意途,法庭無需要考慮全部,只要有部份,就可以判無罪;故意係明知有風險但照做,被告有冇充分嘅能力去構成有意圖行為。

二、被告是否有阻撓⋯⋯被告在創興廣場停車之前,仲停咗兩次車,PW1主觀地認為被刻意停車,在一分鐘內向被告作出盤問、叫佢駛開、警告和拘捕。

PW2和被告交涉咗只係52秒,期間被告有和其他警員溝通,合作地交出車牌和身分證給PW4,由交出身分證到再上返車只係40秒,被告是否可以在短時間內form到意圖。

PW2冇收到指示拘捕被告,被告要佢出示委任證,這不是阻撓行為,當時未宣佈拘捕,被告可能覺得點解要交出車匙。

PW4指出PW2的委任證是掛在左胸前,PW2自稱移開背囊帶,但從片段中睇唔到。

被告係合作嘅,有上車試途離開,有伸出雙手給警員鎖上手扣。

據醫生觀察,被告嘅回覆係無substance,3隻、9隻、Pol159(已經唔用),呢啲係long-term memory。

就控罪二,錄影片段影唔到,PW2 & PW4睇唔到,襲擊過程有疑點,襲擊前被告向後退,可能係被鎖手扣時掙扎,PW4認為被告襲擊,係基於被告有後退,上身有郁動,呢啲係憶測。

PW4這傷勢能否能夠由一個着拖鞋的人造成,傷勢是由於護脛向上移動造成,護脛在褲管外,傷勢成疑,因為PW2, PW3 & PW4對襲擊的過程的描述有出入,如果法庭相信PW4,則PW2 & PW3就不可信。

PW4可能感覺到觸碰,主動覺得來自被告,由於聽到襲警,PW2 & PW3下意識認為被告踢咗兩腳。

被告被推到花槽,第一時間嗌「拖鞋」,各證人未能確認事前有冇人踩到被告,被告只是縮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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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1/9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可能會改)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