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裁決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罪名不成立🌟

判詞撮要:
案情指五名警員到達案發現場附近時,馬路上有雜物導致塞車。雖然路上有巴士,警員亦不清楚巴士前面的狀況,但看到巴士旁有著深色衣服的人士,警員們稱他們為示威人士。辯方陳詞時指出各名警員對於警車位置和沿途路線的描述不一致,裁判官認為這只是各警員描述的細節不同,行車路線亦不是在主問有仔細問的問題,非關鍵案情。PW1-4對於現場所見的供詞可互相支持,沒有誇大。

關鍵的是被告有否做出控罪所指的行為。被告裝束不是深色衣物,而即使被告在現場出現、在警員追截時作逃跑姿態、帶著勞工手套,亦未達致被告有參與在場其他人的行為的唯一推論。控方證據未能達致毫無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