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2020年8月18日審訊內容)
(按: 由於當時控方證人未完成作證,以下內容於今天,即8月21日,開始結案陳詞後才發佈)

PW3表示證物P19, P21, P31是於制服被告後,在被告身邊約一個手臂距離的位置撿取,當時他不清楚該3項證件是否D3所擁有,但先撿取以待調查

D3律師指出PW3於辯認證物P34黑色短袖上衣時,曾翻閱證物的黃色牌(證物標籤,上應有檢取人員簽名及說明),質疑PW3翻閱證物見到黃色牌後才辯認到證物,PW3不認同,指出他認得證物的雞翼袖。D3律師指出證物P34 上的黃色牌沒警員簽署,法官確認此點。 D3律師指出,有機會該黑色短袖上衣的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是,該上衣會於不同案件循環不停被使用,用作證物。 PW3表示他沒見過此情況,另黃色牌沒簽署的原因可能是處理該證物的警員有所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