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16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十六日審訊(因打風延遲一日)
處理兩項證據呈堂的爭議

休庭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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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3:
D3 D4 辯方呈遞關於相片自願性陳詞
雖然控方稱相片內當被告紙板公仔掛起的衫。
但與控方案情描述不符。

官:
看完控方陳詞我不能超越控方案情,如果她自己說只是這樣而已,我不會超越控方目的,不會當招認,辯方可安心接納,如控方現在陳詞一樣當紙板公仔。我有權看證物,特點特色,如果控方現在立場,如紙板公仔,那穿的是被告還是隨便一名警務人員並無分別。控方立場既然如此,那你們的爭議和案例無需考慮。你知道控方立場,依然反對,那就反對吧。

辯3:
除了兩張照片,還有說話:你著返當時被拘捕時的裝備,被告點頭,這句證供,

官:
控方立場就這照片呈堂目的不等於招認。

辯3
招認並非單指這些裝備,而是被捕時被告著這些裝備而非其他裝備

官:
這樣一張照片是否等於案發現場被告是否著這些裝備,不等同招認。我不認為應將照片呈堂價值超越控方立場: “等同紙板。”控方不依賴照片等同招認被捕時的裝備,而是依賴證人證供。這樣前設下我只能將照片中被告當紙板公仔。

辯3:
但證供說話:“你著返當時被拘捕時的裝備,被告點頭”,這句證供

官:
控方你們不依賴這句證供作為招認

控:
不依賴

辯3:
不限於照片,如果控方說了不依賴警員這句話,穿戴裝備任何證明任何事時,我方爭議焦點將改為相關性而不是自願性


辯4:
兩點補充,雖然當紙板公仔放上去,但如何放上去,面罩位置上下左右位置,我們維持反對。第二點證據價值方面,既然控方說證物與相片證物價值一樣,換言之相是可有可無。將證人與這些證物用照片方式連結,是我方反對的基礎。另我書面陳詞兩個手文之誤警員編號錯誤


辯3:
控方不會依賴PP122(4),不會是控方證供之一

控:
確認

官:
有一幅照片不用考慮了,PP122(4)。另外兩張涉及D3D4照片爭議的裁決,大家認為我應該先裁決還是先聽第二項爭議PP138A(臨時證據錄像截圖冊是否接納為正式證據)的陳詞再一併裁決?

辯:
一併裁決,陳詞已經準備好

官:
先交上來,並控辯交換陳詞。我需要時間看,不可能早與下午2:30看完,看完才知有何問題問。最快明早才能(就兩項證據呈堂的特別事項)裁決。預計我看完PP陳詞, 看什麼問題需要問,2:30 聽你們口述,明天9:30出裁決。控方案情結束。辯方是否答辯?你們需要多少時間處理辯方案情,剩下三天夠不夠,預期收到你們書面結案陳詞。本案暫定9月28裁決,具體時間你們商議,2:30 回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