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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黃大仙 #審訊 [1/1]
李(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遊樂場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1435開庭
辯方完成PW1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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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問PW2
15046林楚基
2012年加入警隊
駐守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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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當天在沙田坳道近睦鄰街公園候命,在便裝私家車準備拍攝,但PW2並非負責拍攝者,而是同隊刑事偵緝警員PW3
19536陳文輝
負責。
便裝私家車停泊在軍裝警員 PW1
9556張俊輝
乘坐的軍裝警車前,因此沒有見到軍裝警員在1350下車情況。見到時已經截停1男2女搜查,於是下車與PW3
19536陳文輝
協助,PW3開始錄影,PW2則在旁留意情況。
完成搜查後與PW1
9556張俊輝
乘坐便裝私家車押送李到葵涌警署,一同向值日官報到後便離開在警署候命。
約1600從值日官帶李到接見室,給李羈留人士通知書,並有解釋內容。李簽收羈留人士通知書後便作口頭警誡:「我係偵緝警員
15046林楚基
,駐守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喺2019年8月5日下午2點10分喺黃大仙沙田坳道睦鄰街公園外,你被警員
9556張俊輝
拘捕,罪名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因為喺你揹住嘅背囊搜到一支黑色噴漆、兩支鐳射筆、一對工業手套、一個工業用3M口罩、護目鏡,我依家警誡你,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可能用筆寫低,用嚟做證供。」警誡下李沒有作聲,PW2將過程紀錄,交予李完成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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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問有否在葵涌警署見過背囊,PW3回答在1440(修正較早前稱1423)在報到室有見到,當時背囊裝有現場搜出的物品,由PW1
9556張俊輝
保管,直至1501至1503帶李見值日官之後就離開,當時仍由PW1保管,沒有用膠袋裝住背囊,但未有留意背囊內物品在警署內是否曾被取出。
控方沒有覆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