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續審 [4/4]

Day 3

🌟辯方結案陳詞🌟

控方證據主要依賴PW2 PW3的可靠性,影片拍不到PW2和D1-3的第一接觸。PW2聲稱自己大叫「警察!幫手」後用兩手抱著D1 D3之際,D1-D3對他拳打腳踢。PW2描述襲擊時有三下印象深刻:第一下是D1用左拳打他左眼,眼鏡損壞;然後有兩下是從後方打背脊及踢臀部,但沒有如PW3說從後方被用拳頭打頭。PW2聲稱和D1 D3糾纏了一段距離到影片內位置,但所有證人均沒提及糾纏之間發生了什麼事,有什麼動作。

PW2 PW3不約而同地講到2218 (時間) D1 D3開始離開。但根據鴻運閣閉路電視,PW3在2218時只是剛剛經過,離開鏡頭時已是2219,之後在現場等了D1-D3最少五分鐘。PW4亦不約而同地提出2218時PW3要求龍督察支援,但一分鐘後已和D1-D3有糾纏。

PW2說自己有大叫「警察!幫手」但PW3證供內只聽到PW2大嗌「警察」。PW2承認影片內D3有說「藍絲打人」「冇打你我冇打」「我唔想用武力呀下,我放你走」但PW2主問作供時指出D3說「你唔想腫埋果邊面」在影片內聽不到。D3這些對白不是砌詞而是即時反應,可以反映當時說話者心態,即是D3真誠覺得藍絲打人,仲想「畀你走」。

向PW2質問為什麼在D3說「藍絲打人」時不再一次表露身份,當時已有幾個隊員到了現場。PW2聲稱自己筋竭力疲、「抖唔到氣」、又說怕自己表露身份後會「被打得更勁」,相信法庭亦難以接受此等說法。PW3聲稱自己有大聲說「警察!咪打」在場的其他證人卻沒有聽到。

在黃埔花園平台天橋樓梯底所見的事,在主問時PW3說看見三個被告在樓梯頂轉右,在看完cctv後又改口說只是見到衫尾,再被質問時又說他可能認錯人,說因為見到PW2轉右而意會到三名被告亦是轉右。供詞完全是兩碼子事,不能磨合。再者PW2描述在樓梯頂部望兩邊後首先轉左是因為不想暴露行蹤,辯方認為PW2的即時反應反映心內想法,他上到樓梯頂後在左邊行了一會見不到人,才行回去右邊。理由呼之欲出,是因為證人想法庭接受三名被告從來沒有在他們眼前消失過。PW3將PW2所見到的事當成是自己見到的事,根本PW3自己沒看到三名被告。

PW3看著辯方提供的youtube片段下仍不承認自己壓向D2頸項;不承認對他扯頭髮、按頭;也不承認自己粗言穢語。影片內只有一把女性聲音,沒有一位證人接受聲音是龍幫辦;沒有一位證人接受被告誤解他們是藍絲。PW2 PW3是否盡力坦白向裁判官作供,及真誠講出事實真相?

新增的堵路控罪亦全靠PW2 PW3的可信性。為何PW2 PW3看見三名被告堵路仍不影相作證,他們是便衣甚至喬裝成示威者混入其中,亦有很多途人在旁邊用相機影相。未能影相是他們聲稱的不是事實。

如PW3的證供不能依賴,因他聲稱的事實和PW2聲稱的一致,PW2的證供亦不能照單全收。懇請法庭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被告無罪。

💥控方提出法律觀點,指條文內不需要證實被告知道受襲者是警察,也不需要證實警察是在執行職務。被告即使真誠相信PW2不是警察,亦要考慮mistake of facts在當時環境是否合理。

💥辯方補充,控方案情是建基於PW2有說「警察!幫手」而辯方案情是說被告沒有襲擊,只是受襲時反抗,合理保護自己,而且只是制衡、控制、並沒有打。

審訊完結,押後至9月2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