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黃大仙 #審訊 [1/1]

李(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遊樂場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

主問PW1 9556張俊輝
2008年加入警隊
駐守黃大仙第五隊
案件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隊(只在公眾活動時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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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主控請PW1畫出沙田坳道、睦鄰街、睦鄰街公園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位置

呈上畫圖作控方臨時證物PP1

當天10時開始在黃大仙沙田坳道睦鄰街公園附近執勤,早上坐警車AM6748到現場待命,車內有12至13警員,全部身穿防暴裝,戴頭盔、穿黑色背心、手拿防毒面具,配備胡椒噴劑、警棍、圓盾及長槍。

1353在車上候命時見到1男2女由公園向龍翔道方向行走,在警車約8米外,男子身穿黑色短袖衫及灰色短褲,戴黑色太陽眼鏡及黑色綿質口罩,背黑色大背囊。
李停低轉身指向警察宿舍,同行2名女子亦停低,之後繼續沿沙田坳道向龍翔道方向行走,同行女子亦一同繼續行。

李突然窒步,PW1稱引起其懷疑,因而通知11969一同著上裝備落車截停搜查3人。在附近另一部警車上的本隊指揮官女督察鄭婉文4893410307見狀亦下車協助,在睦鄰街公園外截停3人,示意3人行入行人路開始搜查。搜查分開兩邊,PW1與11969負責搜查李,女督察鄭婉文搜查2名同行女子。

PW1指根據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要求李放下背囊交予PW1,PW1將背囊擱在草叢邊石壆,並打開搜袋,打開袋後發現一支黑色噴漆,隨即通知11969搜身。搜身並未發現任何可疑物品或攻擊性武器。

PW1要求李出示身分證,李從身上被搜出的銀包取出身分證,由於當時李戴眼鏡及口罩,因此要求脫下放在其他隨身物品中。其後在李面前搜袋,搜出包括:
PP2 黑色噴漆
PP3 粉紅色防毒面具
PP4 護目鏡
PP5 藍色鐳射筆連2粒電池在內
PP6 黑色鐳射筆連1粒電池在內
PP7 白色T裇
PP8 黑色海綿口罩
PP9 白色口罩
PP10 灰色前臂手襪
PP11 工業用手套
PP12 黑色背囊
及李當時除下的黑色口罩PP13

PP5及PP6有當場試過可發出光束。

由於搜查時現場多人聚集,所以通知警長48934通知其他隊員及刑事偵緝警員協助封鎖現場及錄影現場環境,包括搜查過程。

PW1詢問女督察鄭婉文同行2女情況後,因人手不足而現場開始多人聚集,因此在1410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使用」拘捕李,警誡下李保持緘默。
1423與刑事偵緝警員PW2 15046林楚基押解李上便裝私家車去葵涌警署,負責錄影的刑事偵緝警員則留在現場。

1440到達葵涌警署,1501至1503見值日官警署警長陳KL,1504至1527進行羈留程序,包括處理李個人財物,包括1部黑色iPhone 7、2張八達通、及1張學生證。由於並非證物,因此用大袋裝起交由李自行保管。

控方指出當時黃大仙廣場由1200至2359有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PW1稱不知情。黃大仙廣場與李被截停位置約10分鐘路程,可經過龍翔道行人天橋到新光中心再行5分鐘到黃大仙廣場,或經地下鐵站到黃大仙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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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休庭至1115讓控方預備錄影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