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裁判官簡短口頭判詞:
覆述控方案情(詳見主問/盤問內容)
辯方案情指被告在警員威嚇下及因懼怕警員行使武力才招認。被告沒有向值日官投訴,而書面/錄影會面記錄、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均有多處聲名及簽署作實。法庭認為若受到警員威逼利誘或感驚慌,就應配合警方工作。反之,被告在另一份口供有保持緘默,認為被告是選擇性地作招認,有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也並不存在警員威嚇或利誘被告的需要。終裁定被告是自願作招認,並認為PW1,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一般事項,被告無犯罪記錄,犯罪傾向較低。

被告指帶備P1,2(2支士巴拿)是方便買零件,他從小踩單車,對單車的性能及零件有認知,又指會自行維修(更換零件、單車噴漆)。然而怕買錯舊單車的螺絲帽,需從住所帶兩支士巴拿到港島區,屬有違常理之行為。

被告稱沒有計劃參加遊行,還沒有確認單車舖有否營業,又不確認舊同事有沒有上班,仍帶備更換衣物避免警方使用水炮車時射濕。仍然選擇從住所走到灣仔,也不致電單車舖及聯絡同事,有違常理。

被告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不接納其證供。

士巴拿是在背囊裏搜出,因此被告管有該物品並沒有合理辯解下使用。 P7,9 是自願作供均可呈堂,被告承認在混亂時使用士巴拿,作拆鐵欄及堵路之用,因此有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法庭裁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成立。‼️
——————————
辯方求情
今年20歲,案發時19歲,完成中四課程後到職訓局讀書。
七月踩單車時,與小巴相撞,意外斷了四條肋骨,並留院四日。辯方認為仍可採納社會服務令,因年輕人康復迅速,體力亦在恢復當中。而且在8月17日及31日分別要到兩間醫院複診。認為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索取感化報告。盼法庭人道上採用非監禁的刑罰,雖傷勢並非最嚴重及永久,但已留院四日於骨科及心胸外科。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報告。

呈上中學訓導主任求情信:正面,指被告品性馴良、樂於助人、師生關係良好。訓導主任在學校主管操行,都認為被告不是暴力,加上離校多年仍願意撰寫。
案情不算最嚴重,亦不是長時間的預謀。士巴拿不是特別製造,很多人家中都有。受社會事件的氣氛所影響。
考慮到21歲以下,社會服務令非監禁式刑期是可取。
母親愛惜被告,每一次都出現。
案發超過半年,如非遇到疫情三月會結案。
被告有悔意執行社會服務令。
—————————————
回應求情
法庭認為案件嚴重,應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但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仍在康復之中。又指社會服務令未必能反映控罪嚴重性,但應根據案情及身體狀況作調整。考慮到身體狀況,現階段不會還押被告候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5日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