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3) #1102銅鑼灣 #審訊[1/1]

以下補回控方證人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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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 PW1 警員12835盧子賢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駐守水警南分區11隊巡邏小隊(共41人),收到指示就驅散非法集結人群作出支援。18:30,他到達銅鑼灣波斯富街羅素街交界,上址大概有60人集結。驅散完成後,PW1在4米外發現被告,便著他脫下面巾;被告不予理會,轉身離開。PW1上前截停被告,警告其於非法集結現場,有機會觸犯蒙面法,將他帶到一旁搜身。

PW1後從被告身上搜出P6、8、10。PW1問被告住址及到場目的,被告指自己住馬鞍山,約了朋友吃飯。PW1再質問上述用品用途,被告緘默;PW1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罪名,對他作出拘捕。

辯方盤問

PW1確認拘捕被告前,他拘捕另一位叫囂的男子,有記者及市民圍觀。當時,被告正觀看警方行動。PW1憶述,他曾指著被告作出警告:「呢個係非法集結嘅現場,麻煩你除低你個面巾。」警告時他與被告中間隔著記者,但忘記人數。因被記者遮擋,也看不見被告手持什麼。

辯方指出,當時環境嘈吵,被告聽不見警告乃屬正常。PW1則補充,自己「係好大聲同佢講」。

PW1回憶自己衝入人群中,搭著被告肩膀、帶他到路邊,過程順利,被告無掙扎、無拿著物品。在搜查期間,被告自行從背囊中拿出物品,即頭盔、面具及手套。

搜查時,除上述物品,被告背囊中還有其他東西;但PW1專注搜查「與非法集結有關的用品」,未留意到涉案索帶。他又確認,索帶是放在背包中不易拿到的位置。辯方隨後詢問,案發現場有沒有人使用索帶進行非法行動,如束縛、傷害他人、侵入民宅或私人地方。PW1稱沒留意。

辯方播放P13錄影,並呈上1份逐字稿,錄有警員當日與被告的對話,問PW1是否準確。PW1指對某些句子有印象,某些句子則不是自己所說;承認自己在錄影時有問被告工具用途,「雖然記得有給被告解釋的時間,但記不起是在何時問這問題」。

從18:30到場到18:37進行拘捕期間,PW1曾使用胡椒噴霧,但不是對被告使用,是此前用來驅散集結的人群;相信亦有其他警員使用了胡椒噴霧,但PW1留意不到被告有否遭攻擊。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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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 PW2 警員12917梅竣惟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PW2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於18時左右到達現場協助拘捕。他隨後帶被告及其隨身物品回北角警署。

在北角警署,PW2搜身後檢取被告的黑衫黑褲,背囊中的白衫、藍褲則予其替換;本案涉案索帶亦在當時找到,發現位置為主格第一格。

辯方盤問

辯方詢問索帶在一般情況下,是否有正當用途。PW2稱可有,亦同意索帶可在街上買得,平常會用來紮物品。(鄭官評論:「乜都紮到㗎喎,紮手指都得㗎,[辯方律師]你問證人有咩意思呢。」)

PW2作供完畢。

中段陳詞一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