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周家明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保釋

唐(23)

控罪: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控方透露被告高速駕駛電單車,背包上插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曾3次衝向警方防線並忽略警方給予的警告,至少3名警員的身體因此受到嚴重傷害:包括脊椎移位、肋骨折斷


是日討論如何處理申請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G條就保釋事宜,字眼上是法庭無須准予 (not need to),周官指9G的情況,法庭仍然有酌情權批准被告保釋,但港區國安法第42條則寫明除法庭不得准予 (no bail be granted),除非信納被告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申請人指出國安法重寫憲法詮釋

答辯人認為申請人論點沒有可辯之處,申請人應循正常刑事保釋程序,法庭應拒絕發出人身保護令狀,亦應循司法覆核途徑挑戰港區國安法的合憲性。再者,答辯人認為國安法第42條用字雖然不同,但屬於被告人重犯風險的情況,與固有法例未必有衝突

唯周官認為申請人身保護令狀正正挑戰羈押的合法性,不一定需要司法覆核處理,除非律政司認為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

由於申請過急,答辯人需時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及港區國安法第42條思考正式法律觀點

申請人與答辯人同意人身保護令狀及保釋兩類申請應一併處理,因此押後至8月20日10:30 於高等法院第一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