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俊堯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答辯

👤陳 (27)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被控於在2020年1月1日,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激光筆)及一罐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2) (3),否認(1)❗️
控方撤銷起訴控罪(1)。

庭上讀出案情及證物編號:背囊(P1)內藏有P2-P18(鐳射筆、摺刀、鐵錘、噴漆、面巾等)。

求情:
僱主撰寫一封求情信,欣賞被告的工作態度,願意保留職位。

背景:
今年28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及早認罪以節省了法庭及控方的時間,可見有真誠悔意。當日用上了錯誤及愚蠢的方法去關心社會。雖然控方撤銷起訴控罪(1),被告亦願意選擇放棄取回鐳射筆,可見有真誠悔意。被告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之柱,任職玩具設計。未婚並母親同住,母親患病需要被告大程度的照顧。

法庭詢問控方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附近的遊行或示威活動控方案情所指出的(附近有人刑事毁、壞投擲汽油彈)都只是背景。噴漆不用作燃燒,只是易燃物體。

裁判官指控罪(2),(3)沒有量刑起點,但控罪嚴重性有機會判處即時監禁。但基於沒有證據顯示有份參與示威,及打算做出危險行為(例如投擲汽油彈)。而且,被告有僱主支持,家人需要照顧,因此押後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判刑,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