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施(60) #20200119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裁決:罪名成立
判刑:監禁1個月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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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指,2名警員見被告在馬路中心,於是用左手指示被告返回行人路的行走方向。而被告撥開指示方向警員的手,並用手推他使他退後一步,並揮拳打PW1下巴一下拳頭擊中覆蓋下巴的面罩上。辯方案情指被告無撥開警員的手,亦沒有推開警員,更沒有向警員揮拳

2條呈堂片段無拍攝到被告襲擊警員的經過,只記錄被告被拘捕的過程。所以兩名警員控方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根據庭上證供,2名控方證人見到被告由行人路,慢條斯理地走出馬路,在馬路上行走,這兩名控方證人曾要求被告返回行人路,辯方沒有質疑以上說法,本席相信這些是事實。但這些情節都沒有呈現在2段呈堂片段之內,相信片段只顯示被告襲擊警員後的情況

PW1指,即使手上有警棍亦從無向被告揮動過,表示一開始與被告接觸時他已經有受傷。被告戴著帽,且一直與被告人面對面控制著他,而且一直專注著控制被告,所以PW1不知道被告頭部傷勢如何造成,實在合情合理

本席相信PW1&PW2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信他們的證供。

被告人於被控制期間受傷,但是這都發生在被告襲擊PW1之後。根據本席接納的所有證供證據,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滿足所有控罪元素,被告襲警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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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
被告與妻子和兩個兒子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是一個顧家的父親。性格從不是暴力、衝動,本案是out of character的個別事件。

被告從沒牽涉任何案件(無刑事定罪記錄),一直是個奉公守法的好市民。當日被告身穿普通衣著,並沒有任何武器或可疑裝束;而且案發時單獨一人,附近沒有其他人士,可見案件沒有預謀及串連性。

辯方同意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到保護和尊重,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而被告即使有襲擊,亦只是向警員揮打一拳(至警員下巴),並沒有令任何一名警員受傷,反而被告自身有永久性的傷勢(頭部後方疤痕)。因此案件暴力性屬極之輕微,性質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案發時並沒有造成交通阻塞,又沒有引起更多示威行動。考慮到被告背景及案情嚴重性,希望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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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官對求情的回應:

案情顯示,被告無視警員指示,在4名警員面前慢條斯理地在馬路上行走,此行為具挑釁性。

示威活動時有非法佔據馬路,此行為會激發他人情緒,皆屬罪行情節。被告在制服下企圖逃跑,令事件更可疑,有不服從及拒捕之嫌。
事件幸好沒有警員受傷,不然性質更嚴重。

認為判處一個月即時監禁是合理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