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9將軍澳 #提堂

D1趙(16)
D2關(17)
D3吳(16)
D4余(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將軍澳寶康路廣明苑巴士站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留下垃圾桶及沙發,對人或車輛造成妨礙、不便或危害

背景:12月9日有人發起大三罷行動。事隔半年,4人在6月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元現金保釋。

4人同意案情
控方🎊撤回控罪🎊

自簽2,000元
守行為12個月
不可再干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
每人須交1,000元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