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5]
第一日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陳官先處理關於臨時匿名令的決定,詳情 here

part1 part2 part3

對於兩項控罪
1.於2019年11月11日大埔廣宏街襲擊警務人員y。
被告不認罪
2.於2019年 11月11日在 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迴旋處,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 3 個防撞欄,對人或車輛造成妨礙、不便或危害。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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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事實:
控方會傳召 3名證人(警員y,拘捕被告的警員和處理證物的警員)。
播放行車記錄儀和錄音(抄錄本)作證物,陳官質疑抄錄本並未有核證(為了節省時間,經過討論,陳官決定自己聽錄音,無須其抄錄本)。
辯方會傳召被告和其人格證人(只呈現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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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傳召控方證人一(以下簡稱pw1)
警員9881 沈德華(音),偵輯警員,駐守油尖旺反三合會調查隊。

⚪️控方主問
第一部分:
當日(即2019年11月11日),pw1需於早上7點當值,並駕駛自己的私家車去接載另一位同事(即警員y),出發大埔進行巡視任務。

大約早上6點20分,pw1駕駛至大埔公路迴旋處時,看見一男一女穿著黑色長袖衣褲及口罩在該處(元州街迴旋處)分別拋擲三個黃色防撞欄,更差點擲中其私家車。其後,他駕駛至廣宏街路口接載警員y,並在車上告訴警員y剛才見到有兩人拋擲東西於馬路,所以返回迴旋處,嘗試找回2名男女。當他駕駛到迴旋處的附近的行人過路處,看見1男1女在步行,隨即向警員y表示這兩位便是拋擲東西的人,於是在迴旋處調頭,並停於附近準備截停2人。
(注:此處陳官要求pw1在google地圖上表標示當時駕駛的位置,防撞欄跌落的位置,第一次見到男女的逗留位置,及返回迴旋處在行人過路處見到男女的位置等,以證實其口供,此草圖亦隨即呈堂作證物,即p4)

警員y隨即落車,表明警察身分並截停被告。警員y和被告糾纏的位置與私家車的距離只有3米左右,當時pw1在車上聽到警員y對被告說「警察,咪郁。」隨即見到2人發生糾纏 ,pw1相信被告有推撞的動作,亦看見被告擺動手腳試圖甩掉警員y。於是落車,繞過車尾的位置到達2人身邊,協助警員y,他用雙手箍住被告的頸部,沒有用力,再捉住被告的上身位置,即肩膀位置,其後發生了拉扯,兩人雙雙跌落地下。跌至地下,二人都是背向地下,被告不斷掙扎,pw1表示他是警察,並宣佈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同時用自己身體壓住被告控制他。而警員y則控制另一位女士。拘捕被告後,軍裝警員亦出現,pw1將被告交給軍裝警員處理。
(注:由於本案中的另一位女被告較早前已完結案情,故不會再詳細提及其相關事宜,望見諒。)

Pw1表示宣布拘捕時已看見被告的容貌,當時被告的口罩亦掉落了。從被告被拘捕開始至上警車自己的視線也沒有離開過他了。控方盤問pw1為何確認行人過路處的2位男女就是拋擲防撞欄的人?pw1指出憑2人的衣著,身高,加上所逗留的位置與案發地點相近所以深信就是他們。此外,pw1也觀察到附近並沒有類似或相近裝束的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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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