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岑(33)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在灣仔胡忠大廈外管有一把自製弩及20支尖木棒;並在在黃大仙的住所內管有兩把弩及5支箭。


此部分為控方證人的供詞


以下為控辯雙方的部分承認事實:(未能一一盡錄,請見諒)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 2020年1月1日1645 警員10327截查被告,搜出證物P1內裝有證物P2-P22 1655拘捕被告 警員10327檢取被告衣物為證物P23-24
3. 2020年1月2日搜屋取得證物P25-P34
4. 2020年1月2日0125-0200警員53745在屋內用不同角度拍照
6. 2020年1月2日1300警員5374拍攝證物照片
7.涉案的證物測試影片從拍攝到呈堂期間沒有被非法干擾或使
8.被告身分沒有爭議


*庭上未有讀出證人編號,以下的證供詳情將以警員、證人等字眼帶入該證人*


🌟警員10327 周振標(同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警員周任標,編號10327,現駐守西貢警區活動管理隊,當時逮屬東九龍刑事應變第5梯隊第3小隊。在胡忠大廈外,1630時我見到一男一女,當時人流稀疏,被告身黑色外套、藍色牛仔褲、戴黑口罩黑帽、黑背囊、手持一把啡柄黑傘。當時與被告距離約30米,被告與同行女子正行近警車方向,距離警車約15米時「左望右望」,行為怪異,低頭行走,於是落車截停被告。

有4名警員下車,截查被告及其友人。警員確認被告身份後開始搜身,在身上沒有發現違禁品。警員觀察到被告的背囊似乎裝有重物,於是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搜出一個裝有一把弩、被削尖的木條的索繩袋、眼罩以及手套等物品。
警員當時認定搜出的弩一定是發射器,有問被告來歷,被告回答是友人給他的,警員在追問友人身分,被告便保持緘默。警員其後在庭上回顧了記事冊的內容,記起當日有問被告背囊裡的索繩袋裝著什麼,被告回答木畫架。

辯方盤問

警員表示那位女士跟被告在一起的時候沒有激烈行為,PW1同意被告當時行為鬼祟但沒有對其造成任何威脅。
警員表示知道當天在修頓球場有示威活動。
辯方質疑警員在沒有警誡的情況截查被告,在搜到弩之後查問被告時也沒有警誡被告(當時警員已經認同那把弩是攻擊性武器) 。 警員解釋當時打算在被告身上收集多一些證據後再警誡他,但被告在查問後期保持緘默,警員無法收集證據,所以沒有警誡被告。



🌟警員 11959?志偉 (聽不到姓氏) 作供🌟

駐守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一隊,在2020年4月1日和警員13181在位於界限街的警察遊樂體育會射箭場測試分別在被告背包以及居所搜出的三把弩(P18,P25-P26)和木條(P19-P21)。警員11959負責拍攝,警員13181則負責測試證物。當日拍攝的影像燒錄了在光碟作為呈堂證物。

庭上播放該三段影片,警員11959在庭上確認測試結果。


🌟警員 黎志偉(同音) (聽不到編號) 作供🌟
駐守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一隊。於2020年1月2日凌晨押解被告到其居所進行搜屋,被告母親與其同住,搜屋時其母親身在中国內地。警員確認當時被告居所裡沒有任何可疑的違禁品。


🌟政府化驗所人員 陳嘉豪(同音) 作供🌟

證人負責檢驗涉案的3項證物(P18,P25-P26),其後撰寫了三份報告。報告描述 P18,P25-26都是弩。證人解釋弩基本上是一把裝了在手柄上的弓,上面有一條弦,一個啟動器及一個基板,弩要配合一些東西(如箭)才能使用。
其解釋使用方法,用手向後拉動弦線,弦就會儲存了勢能。把弦卡在啟動器上就可以固定其位置,按下基板以關閉啟動器,弦之前儲存的勢能會轉化為動能作為動力吧箭射出去。證人檢驗過18支30厘米長被削尖的木條(P19)表示如果木條是用作箭的話,掘那邊的凹痕可以卡在弦上面。
證人的供詞指出P18,P25-P26的拉力都少於6公斤,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3項證物均不是違禁武器。證人被問到為何其中一把弩,無法正常射出木條,木條在離開弩後隨隨往下掉。證人無法確定問題是出於弩本身還是使用者。證人無法分辨涉案的3把弩的手工是粗糙與否,亦無法判斷涉案弓弩是否被告自製。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目前被告尚未完成作供,故未能透露相關詳情。

2020年7月30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