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3/2]
29/7/2020 PART 9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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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指,PW1稱在追截期間視線無離開被告人,應有清楚看到被告人的背囊和其丟棄背囊的動作,但因記憶模糊而無法重述。PW1在回看片段時,才能提出背囊上有防雨罩,這是正常的。也不能確定,罩上防雨罩後能否看到背囊拉鏈。

P3上有被告指模,是客觀證據。就案發現場的證物處理,PW3和4已經說得很清晰,是由PW3處理個人財物、由PW4處理證物,和被告證供吻合。重新傳召PW1後,雖然她稱證物是交由PW3處理,但其記憶不清楚,故請求法庭給予PW3、4證供更多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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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提出2個要點。

📌一:背囊。
辯方指至今,仍不清楚背囊屬於誰。被捕時背囊不在被告身上,乃由警長拋向被告身邊,這是無法爭議的事實。PW1證供指看不見被告脫下背囊,只有PW2提到此事,然PW2證供不盡不實:現場有其他背囊,但PW2指沒有;背囊有防雨罩,但PW2稱沒有,更指自己是憑背後拉鏈辨認背囊,可能是事後見到背囊時,才作出供詞。

PW1證供指自己大叫「警察咪走」,警長證供則指出,當時留意不到沒有可疑的事件。辯方提出,警長並不知自己在追什麼、為什麼追。女警和警長並無溝通好,辯方對這是否「一犬吠形百犬吠聲」不予置評,但相信,警長在追捕過程中有mistaken belief,混淆現場背囊和後來作證物的背囊。辯方也提出,警長聲稱背囊屬於被告是「順手」行為,不知是出於相信、猜測、或有其他目的。

關於背囊,有3個事實:
(1) 背囊中有1件外套。被告被捕時也身穿1件外套。
(2) 被告人戴手套,背囊中有另外1對手套。
(3) 背囊中找不到任何被告個人物品,包括手機、銀包 — 任何可與被告拉上關係的東西。

📌二:指模。
辯方指,對警方處理證物方式馬虎、先不批評就地攤在路邊。法庭應依賴PW3、4的證供作出對指模的判斷,但PW3並不是可靠證人,答案迴避,常稱自己忘記;以辯方經驗,法庭不常接受這種證詞。PW4作供時,稱自己徒手拿著證物;辯方則希望法庭注意,在P12影片中,女警將個人財物放回背囊,直至片段完結,背囊拉鏈都沒有被關上。辯方指出,因應背囊的狀態,PW4的合理做法將是把證物一併放入背囊。

辯方又提出2個重要觀察。
首先,PW5作供時,稱自己第一次看見月餅盒是在現場,第二次則是在16:45,由他人給予。在盤問下,他又指在灣仔警署也有看見月餅盒。然而,P5是和P3、4同車,PW4當時如手持證物,P5應會看見。辯方批評,控方利用警員口供紙中的含糊字眼,強行論證個人財物和證物是分開處理。

其次,P3、4同稱「後知鐵蒺藜有95粒」,P3說是16時左右女警告知,P4則說是自己數出,但無將結果告訴任何人。辯方指,唯一合理的推斷,是PW3、4在103室內,一同進行了數鐵蒺藜的行為。

📌客觀事實:
月餅盒上只找到1個指模,並不是在很多面上、找到很多指模。對這指模,被告已作陳詞。

對於被告證供的可信性,辯方稱其直接、簡單、清晰,沒有潛在不可能性。被告也無刑事記錄。如法庭相信被告證供為真,被告應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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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最後一部份啦 感謝細閱!
超級感謝旁聽師直播記錄,非常之詳細,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