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3/2]
28-29/7/2020 PART 7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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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自辯。
傳召證人
辯方證人一(DW1) — 任(20,當時19),修讀理工大學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辯方主問
當日到場是為了去「二百萬三罷」街站做義工,約14:00到達修頓球場軒尼斯道的街站。身穿黑色連帽外套、黑白間條T恤、黑褲、黑色白底波鞋。他與街站的6-7個義工到修頓看台摺文宣,一同帶手襪。在看台上見到莊士頓道入口有5-10個防暴,及後有3-4個義工往盧押道方向跑走,自己就跟著跑,聽到有一把男聲大叫「再跑開槍!」因懼怕而停低,一位警員隨即從後cool低自己,並無反抗。離開修頓時沒有背囊。被推跌地上後有警員湧過來,有用警棍打導致額頭有傷,當時用雙手護頭但仍是有頭暈頭痛。曾人若聽到「個袋係你」一句,他不敢辯解指背囊不屬他本人,因為警員態度惡劣,怕會再被打。
他被扣上膠手銬並與那背包先押上大型警車(豬籠車),沒有警員雙手拿著月餅盒及鐵蓮花,因為警員在關掉鏡頭後將證物放入背囊。後押到政府七人車(狗私家車),與PW1-5前往灣仔警署(警總),到達後被押到報案室簡單交談幾句,6545拿着背囊,13299拿着電話到接見室被命令坐低。6545拿着背包放在門口的地方坐下,並拿出裏面的物品放在枱上,門是打開的。13299進行搜身,但電話早已在車上被搜。
13299解開手銬才進行搜身,13299要求解鎖電話,被告拒絕,警員拎起手機作勢想打自己。被告恐懼,避了一避,警員用粗口鬧:「係咪唔解啊,屌你老母! 」躲避時卻不小心撞到枱上的物品,因此用手扶翻正。6545處理枱面物品,並拎走幾樣物件走出房間,不清楚房間餘下的物件如何處理。13299帶他由103號接見室到羈室留室(臭格)至少3個鐘,其後有另外4-5名被捕人士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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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
被告表示自己有戴鴨嘴帽及遮掩口鼻的面巾,但在糾纏期間被警方隨手扔在地上。被告稱聽到警員呼喝後停下,但警長仍然從後衝前箍著自己,使他跌倒。

被告身上有私人物品:一包煙連打火機、一包紙巾(放在風褸)一頂聖誕帽(在褲袋),並無帶濾罩等物品。

被告不知道義工跑開的原因,逃離時也不知他們的去向。

控方質疑被告逃離的動機。遊行有反對通知書,文宣又沒有不合法字樣。被告回應逃離因警員持警棍衝過來,形態不友善。被告回答:「睇新聞都知,佢哋會特別截查啲黑衫黑褲嘅人。」因此覺得有威脅而逃走。

被告稱由起跑到停下,除了「再跑開槍」,沒聽到警員呼喝要求停低。

被告反對所有控方案情。(前幾篇已詳述,現不覆述)

被告同意女警將背囊的物品展示,並有防雨罩,被告稱後知月餅盒內鐵蒺藜數目。

被告稱知道有警員拍攝拘捕過程,但不清楚警員何時停止攝錄。控方引述證供「因為警員在關掉鏡頭後將證物放入背囊」,質疑他如何得知警員放置物品的時間。被告解釋呈堂的影片沒顯示警員放物品的畫面,因而知道。控方認為被告因足就履,為遷就案情,推斷假象。

被告不清楚是那位警員(認不出)將濾毒罐放回背囊,只記得該警員在車上、警署內手拿著背囊。

被告指13299要求解鎖電話,拿起手機作勢威嚇。被告補充13299用右手拿起手機衝前,雖沒有聲稱要打人、也沒有真正打落去,但具威嚇性。

被告將雙手放在桌邊,大部分的手不在桌上(手指放在桌上,手心凌空)。他只記得撞到的東西是盒形(「類似盒的物體」),忘記顏色和特別標記。

被告意識到警員不意圖攻擊後,發現自己撞到東西,才將物件移回位置。被告同意對月餅盒有印象,盒也攤在桌上有5-10分鐘。
控方質問為何無法肯定所撞之物。控方遂指13299似是「成全」被告解釋去撞月餅盒。被告月餅盒上有的指模是碰跌時印上,主控再次質疑他能講述指紋的由來,但卻不知道碰跌的是什麼,不合常理。

控方大膽指出整個事件是被告精心設計、故意虛構的謊言。製造出「13299逼被告解鎖手機,「成全」被告觸碰月餅盒」的一事,以解釋指紋。

控方指因背囊中的物品屬於被告,故物品上有他的指紋。而鐵蓮花、鐵蒺藜,被告分別意圖用以傷害他人及破壞他人財產。被告均否認。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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