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2/2]
28/7/2020 PART 6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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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承認事實
(1) P3 鐵蓮花是符合法律定義的攻擊性武器。
(2) P4 月餅盒由警員接管,在其表明拓取指紋沒有受干預,證物鏈的完整性和呈堂性不爭議。
(3) CID 50321拍攝現場截停拘捕過程,於1月3日用警方公司電腦燒錄兩隻光碟:主光碟、工作光碟,並放在防干擾封套,呈堂為證物P10。

控方不用傳召PW7(專家證人)及PW10(處理指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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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PW1) 吳艷華/吳燕華(音),女警員PC14548,駐守東九龍第二梯隊應變大隊。

辯方質疑作供和影片播放的次序,認為不應在作供前展示影片,不應讓片段成為重溫記憶的方法(memory refresh aid)。
控方指傳召PW1的為要處理「防雨罩」,故應先讓PW1作出相關證供再播放片段。
法庭先讓她作供後播放片段。

控方主問
PW1沒有注意和處理背囊防雨罩,又指不是所有個人用品都獲為證物,卻沒有有記錄未檢獲的但個人用品。

主控指PW1對防雨罩沒記憶、沒詳情沒記錯記錄,應播放片段以協助起相關事項。
辯方無反對。

🎥播放影片(4:21)
PW1認出自己在被告右手邊,並正處理背囊。回看片段後,她承認背囊上有一個防雨罩。

影片中展出女警部份物品放回背囊,她稱為個人物品,因此不用作案件證物。刷新記憶後,她記起曾將防雨罩放入背囊(當作個人物品處置)並將背囊交給警員6545。

PW1重新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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