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2/2]
28/7/2020 PART 5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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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五(PW5) — 吳永洲(音),便裝警員PC11314,隸屬秀茂坪警區重案組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5在修頓作高調巡邏,但沒有目睹拘捕過程,也沒有負責調查工作。他被指派為被告錄取會面記錄,後接收6545保管的18項證物及Pol153。各證物用證物袋裝起,再用一個大的袋裝著,方便攜帶。

PW4 6545在交收證物1-2小時後,才當面向PW5提及自己一時大意,將背囊裏的手套視為個人財物,理應列為證物。 PW5和報案室人員後打開暫存個人財物的儲物櫃。而另外20項證物則交給CID 1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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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5當天是便裝當值,沒參與搜查及拘捕行動。沒有在現場見過證物,只是「望過吓」上車過程拿著的鐵蓮花、月餅盒。上車時是6545拿着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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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PW5澄清只見軍裝警員手拿背囊,不肯定6545,盤問時因思想混亂而講錯。


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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