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2/2]
28/7/2020 PART 4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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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承認事實
1. 控方證物P3為法律上定義的攻擊性武器。
2. 在證物(月餅盒)上套取指紋的過程沒有爭議。
3. 控方需要多傳召3名證人。

控方希望再傳召PW1,以澄清背囊上防雨罩問題。又請求將警方案發時拍攝的影片呈堂,以辨清防雨罩問題。

辯方指一般做法應是在所有證供作畢後才重召PW1;因PW4是重要證人,如現在先傳召PW1,會對證供質量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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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四(PW4) — 黃銘源,證物警員PC6545,駐守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第二梯隊。

控方主問
(背景差不多,不覆述)直至看到同僚截查1名男子,於是拉起封鎖線,以分開並趕走無關人士。

PW4處理鐵蓮花、又在巴士站地下檢取背囊物品:一個美心月餅盒(內有多粒自製鐵蒺藜)、一個灰白色防毒面具、一塊黑色面巾、一個透明水樽(內有白色粉末)、一個綠色噴壺(內有液體)、一個封口藍邊膠袋、一對灰綠色手套、一個黑色頭套、兩個3M有機蒸氣濾毒罐、一條膠水喉、兩個黑色口罩、一對全新黑色手袖(冰袖)。回到警署時,背囊有被告的個人物品,但沒有記錄現場女警把什麼物品放回背囊。

(103號室案情與PW3相同) PW4站在門口,證物放在門口長凳上。PW3 13299 搜身及其背囊,並找出一部Nokia黑色手機,內有sim卡、一張八達通,交給PW4處理。搜查後將背囊放在桌上。及後PW4檢取證物及收取Pol153,並前往報案室處理證物,連同背囊(個人物品)交給報案室人員,暫存在報案室。

PW4指證物和個人財物有不同的處理方法。本案證物交給CID警員,個人財物則交由報案室看管。

PW4點算數次鐵蒺藜的數量(95粒),把證物交給偵緝警員CID 11314,當時月餅盒有鐵蒺藜,完好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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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PW4沒有目睹整個拘捕過程,只見女警從背囊拿出部分物品,及被委派作證物員(exhibit officer)。

PW4指自己徒手拿起地上14項證物,一件也沒有放入背囊。(直播員O了嘴:佢係千手觀音嗎)
檢取證物後與13299和被告離開軒尼詩道,抵達灣仔警署就向值日官展示證物。15:04開始證物就放在Room103外長凳。13299叫PW4將手機、八達通和手套放回背囊,後來在長凳上處理證物。

辯方質問檢取證物的方式,指用容器保存能保障證物完整性。他解釋環境不許可,認為徒手拿起是最快處理方式。(按:想像唔到2隻手攞14樣嘢:O)

PW4點算鐵蒺藜後,沒有將數量告知任何人,辯方大惑不解。

PW4不清楚被告的雙手放在桌上,又不認同PW3有要求解鎖手機,及對其呼喝、企圖動粗和被告閃避之案情。

PW4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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