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27-28/7/2020 PART 3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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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三(PW3) — 利文傑/李文傑(音),拘捕警員PC13299,駐守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秀茂坪警區。

控方主問
下午宣佈拘捕,為本案的拘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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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14:15正於修頓球場內進行高調巡邏,察覺到軒尼詩道西行線有大量人士聚集及叫喊,便走出球場監察。看見被告被軍裝警員截停並跪在地上。當時有數十人在場。

PW3不清楚被告雙手的擺位,但指他沒有掙扎。於14:31他用手銬扣著將被告拘捕,並作初步搜身,沒找到可疑物品。PW3忘記被告身上有沒有手提電話及八達通卡。

14:56時,PW3和警員6545乘座私家警車VB5469回灣仔警署,並押送被告見值日官(DO duty officer)。及後帶被告到接見室103號房作搜查,6545在旁而房中無其他人。搜出1部Nokia電話、SIM卡、1張八達通卡。PW3把被告手上的手套脫下交給警員6545,隨後發出Pol153(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予被告,簽名後將正本交給6545,PW3則一直在Room153看守被告。

PW3忘記於16:04將被告交給值日官。(辯方質疑PW3未作準備,「上到庭乜都唔記得」)

14:59-15:06,Room103中只有自己和被告;警員6545在檢取被告的個人物品後,就離開房間。PW3稱警員6545曾回房間,但因事隔半年,次數和時間都不清楚。

辯方詢問被檢取背囊的去向。PW3指自己手圈著背囊,和被告一齊到達Room103,及後背囊一直在房中。期間他有檢查背囊,亦曾拿出背囊中的個人物品。

PW3對被告進行表面搜身,沒有發現可疑事物,那時6545在門外。PW3吩咐被告將手套脫下,連同被告身上的手機和八達通卡交給6545,及後離開Room103一段時間,但不知道其回到房間的時間,只知6545 15:16出現在門口。

PW3指曾打開背囊,內充電器、紙張和一件外套。辯方即指出從沒有充電器,PW3稱自己記錯「與我無關」的事,即糾正為充電線,質疑其記憶的可信性。

PW3「不知道」背囊裡存在警方所指的攻擊性武器。辯方引述證供,質疑PW3是對被告宣佈拘捕,應知道背囊中有可疑物品。他解釋在修頓女警14548已將可疑物品陳列出來,並沒有放回背囊中。他從沒在Room103見過P3(鐵蓮花)和P4(月餅盒內有鐵蒺藜)。

16:45時在記事冊紀錄在現場找到違禁品 —「1個美心流心奶芝月餅盒,內有多粒膠鐵釘(後知內有95粒膠鐵釘)」。辯方質問「後知」鐵釘的數量,PW3指是女警14548告知,但又忘記何時何地講,自己亦無親身點算數目。辯方隨即指出女警14548無去過灣仔警署,PW3又不記得。(直播員:乜都唔記得 學人做證人=_=)

PW3聲稱沒有要求被告解鎖手機,辯方指出辯方案情:當天進入103號房後,6545將背囊中的物品,包括在場發現的證物及被告的手機、八達通,全部放在桌面,PW3反對案情。

PW3聲稱自己站在被告對面,不是被告的身旁。搜身才站在被告旁邊,而6545站在門口。PW3又忘記被告雙手放在何處,沒有回應辯方案情:「被告雙手放在桌面」。

PW3否認曾因被告拒解手機,而大聲威嚇:「係咪唔解啊,屌你老母!」不同意有舉起右手,作勢用手機打被告的頭。否認被告受驚向左邊閃避,因重心不穩,手碰到桌上的一些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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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PW3憶記在背囊中有充電線、紙巾、外套,不確定是否全部物件,也沒有記錄在記事冊或口供紙。
現場證物由6545檢取,回到警總後也是由6545看管,自己從沒帶進103室。

PW3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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