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27/7/2020 PART 1

👤任(19)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蓮花、鐵蒺藜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自製鐵蒺藜,涉嫌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被告否認控罪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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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 警員13299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1);警署警長46354以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控罪2)同時拘捕被告。
⁃ 證物
P1 (唔記得)
P2 灰色背囊
P3 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蓮花
P4 紙盒
P5 紙盒內的95自製摺疊透明膠管並裝上4口鐵釘 鐵蒺藜
P6 已剪裁的透明軟膠管
P7-P8 總督察33816撰寫的2份武器專家報告
P9 衣物+背囊內物品的照片(1-32)
⁃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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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PW1) 吳艷華/吳燕華(音),女警員PC14548,駐守東九龍第二梯隊應變大隊。

控方主問
當日指派到灣仔莊士頓道太和街一帶候命,14:18收到灣仔行動指揮中心告知修頓球場內有十多名黑衫褲黑背囊的人士聚集,她與同隊四人(包括警署警長 46354、警司 蔡偉森、總督察 方帆),被指派到球場高調巡邏。當時她和隊員身穿防暴裝、有頭盔、面罩和戰術背心。他們從莊士頓道的球場中間出入口以正常步速進入。球場人數稀疏,足球籃球場只有30人。走近龍門位置時,約距離18米見到看台有3人聚集,而中間的人身穿黑衫褲。在陽光充足之下,PW1沒有被阻擋視線。她留意到那人多次望向莊士敦道方向(有警員戒備方向)。走近相隔16米時,那人突然咩起背囊向右往軒尼詩道加速奔跑,PW1大叫「警察咪走」,那人沒有停低回應。警長46354先起步,PW1相隔約1.5米隨後追捕。追捕到球場門外,她被人阻擋因而拉遠和那人的距離,但視線仍然看到警長和那人。轉出去後的1-2秒,就見到警長和那人在地上糾纏,從見到被告到制服一刻,過程只是20秒。她上前協助警員13299,幫手㯲住被告,而制服時被告身上沒有背囊。警長指派13299做拘捕,指派她搜袋並在被告面前展示其物品,灰色背囊裝有物品(承認事實物),一直有看管背囊直到交給6545處理,之前沒有其他警員非法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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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問及高調巡邏 (high profile patrol) 與一般巡邏 (patrol) 的分別,高調巡邏會展示警力,以告知公眾有警員監察環境。

辯方詢問PW1為何看台有三人卻只留意被告,她解釋只有被告多次望向左邊的莊士敦道,可能是因有道路上軍裝警員巡邏,因此自己更留意被告。PW1不能描述看台上的人數及衣着,亦不能憶述被告有否戴cap帽。

辯方問及手戴手套,PW1稱看不到。反問PW1如何得知被告正在收拾物品,她辯稱是看到被告「搞緊啲嘢」,才認為他是在整理背囊。在短暫觀察下,聲稱看到被告相貌。PW1否認被告當時戴深色面巾。

辯方引述PW1供詞,問到出口外有4-5位途人,人數稀疏。她指撞到其中1、2人,與追補中的警長距離拉遠至3.5-4米。她看到被告沿馬路奔跑,望着警長的視線有受阻礙,同意自己不能看清制伏全程。PW1看見被告跑出球場有背著背囊,但在糾纏時已沒有背囊,而自己不清楚原因。PW1沒有留意街站旁有幾個背囊,在宣佈拘捕被告一刻時,背囊是在被告左手邊,而一直肯定那背囊屬於被告,因右轉軒尼詩道時,看不到地上有類似的背囊(裝滿物品、長型、深灰色)。

辯方質疑PW1負責搜袋,卻不清楚八達通是於搜身或背囊找到,她解釋有太多個人物品,無法全部記得。

辯方質疑不可能靠短暫觀察就辨認出背囊,她辯稱注意力一直放在背囊,同時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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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PW1憶述將證物交由6545檢取。問及有關被告有戴cap帽,她指於球場內、追截期間及被制伏後都看不到。她認為被告有掙扎,所以要用棍打被告。視線離開被告2到3秒之外,PW1都是望著被告背著背囊。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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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旁聽師詳寫記錄~好叻啊❤️❤️

(其餘部份將陸續更新 請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