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鄭(20)

控罪: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另涉一單傳票案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本案控方稍前經律政司通知更改了大律師

先處理控方為某警員申請臨時匿名令。
被告面對一項襲警和一項對公眾地方阻路,控方為某警員申請臨時匿名令,辯方反對。

陳官細閱雙方書面,陳詞後 作出以下分析:
關於控方呈上的3份供詞
1.總督察供詞
2.心理學家供詞
3.警員y供詞(即申請臨時匿名令的警員 以下簡稱警員y)

總督察供詞
法庭主要考慮是否會對證人有否影響,總督察提出的例子與本案無關。

心理學家供詞
心理學家所提出的警員被起底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子,與本案無關,亦沒有證據證明警員y會這樣。

陳官認為兩份證供與本案無關所以不值得參考,也認為每單案件都是獨立參考。其他裁判官如何做和本案不相關,所以拒絕參考以上供詞。

警員y供詞
警員y表示已經有電話app透露該警員個人資料和家人資料,半夜經常收到不知名電話騷擾,也經常擔心會有人在家附近埋伏自己。
陳官表示根據其本人的生活經驗,都相信警員會有危險,擔心安全也合理,因此明白控方律師的說法。
但對於控方(上一個大律師)所說,即使把警員y的資料不公開,也不會影響法庭公平公正 陳官認為此說法太簡單,將公開審訊簡化了。舉例:正如要公眾人士蒙眼聽審,也稱不上是完全的審訊。
陳官覺得要在兩者(被告和投訴人)之間取平衡,而警員y的名字也是案件證據的一部分,如果法庭作出保密令,便會觸發被告的權利。

對於辯方的反對:

辯方認為申請保密令多數用在以下三個案件:
1.三合會
2.嚴重暴力
3.風化案
陳官認為當中保護一般用於其他證據是否可以接納,而身分保密令一般不影響案件中的程序。

辯方說本案的暴力程度不嚴重
陳官認為暴力程度輕重不關事,比較著重擔心起底會否影響警員的生活。對於辯方所說,任何一名知情者不會因為警員的個人資料被起底而認出他就是3萬警員之一的說法感到荒謬 。

辯方說申請保密令會導致影響新聞報導
陳官認為這些只是個人資料,不是意見發布自由,不覺得會影響到新聞報導。此外,把投訴人保密不會影響新聞報導的表面,認為辯方想太多。而對於辯方認為會影響讀者的閱讀,陳官認為這反而對辯方有利,不容辯方擔憂,反而會引起更多人留意案情。
(按:不太懂陳官的邏輯,為何不透露警員資料會有利案情?)

因此認為辯方的投訴不成立
辯方認為保密令會導致證人口供不實,一旦該名警員作出虛假供詞,但各人不知道案件的警員是誰,之後若再上庭便對其他案不公平。
陳官認為他只考慮本案,不考慮其他案件,所以若之後覺得有問題可以重新申請對該名警員永久不禁制令。

結論:
關於高等法院的禁制令,雖然已經足夠,不用重複申請,但可見警員y已被起底,若再被新聞報導其個人資料,情況會更嚴重,法庭難辭其咎。
作為香港市民一名,深明香港社會不會變得風平浪靜。任何人被起底可以尋找心理求救和警方報案。
(按:此處聽不清,有點混亂,望見諒)
對於辯方所說警員y並沒有受到死亡騷擾,不算嚴重,認為辯方應站在警員y的角度,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理應同情警員y的生活。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護,任何人的資訊,資料不得受侵擾破壞。而第14條,任何人包括執法人員,受到以上侵擾,任何人都可以受到保護。事實上,警員y的確受到嚴重侵擾,若不保護,會導致他的生活作息產生負面的影響。
申請匿名令符合第14條,也與第10條不衝突。
(按:聽不到第10條的內容,抱歉)

如不批准,會對證人、控方不公平公正。陳官表示只考慮本案發出保密令,而對於案件是否公平,身份匿名令是否多此一舉呢?對於辯方的說法認為匿名令是嚴苛,不認同,香港人權法案也同樣有這法例,又是嚴苛嗎?認為辯方需要更客觀,同理心。

不爭事實:
陳官認為控方沒有刻意隱瞞警員y的真實身分,不明白法庭上透露名字會如何影響案件運作?也表示警員的身分和稱呼不會影響案件的審訊,也不會造成妨礙司法公正。

決定批出臨時匿名令/保密令。
任何人,包括新聞報導,不得透露任何警員y的個人資料,如不遵守法庭指令,即藐視法庭,會被判罰款、監禁處罰。

案件明天930繼續於五庭審訊~
繼續傳召證人 警員9881 沈德華作供
*陳官表示 若明天還未審訊完 將於星期三繼續審訊~

(按:由於證人作供尚未完成,為了避免夾供,細節暫不披露~)
(按:由於證人,律師們聲量實在太細,直播員已經用盡全力聽,所以有些地方可能聽不清聽漏,望見諒T_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