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1102維園
#審訊

👤張(60)

控罪:
(1)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在禁止吸煙區內吸煙


本案爭議在制服的定議,黃向戎暫委發現在上庭審訊結束後2日(即7月9日) ,終審法院就關迦曦一案(01報導) 的案例中說明如某一條例中沒說明些東西定議,法庭可借用另一些條例中的定議審訊。
本案爭議在 《入境條例》 第17C條 沒明確定議,裁判官建議控辯雙方可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1條 中作為參考。

休庭30分鐘,以便控辯雙方細閱相關條例。

陳詞完畢
詳情後補

1630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