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9旺角 #審訊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在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審訊:
part 1
part 2
part 3

結案陳詞
控方對辯方陳詞沒有回應

辯方補充陳述:

重點一
控方對辯方於陳詞中有關PW1的批評沒有回應,是理所當然,因為不可能回應

有關口罩顏色/有否戴口罩;被告及DW3連同其子女有否叫囂

辯方指出有否叫囂是意圖作非法用途的證明,控方不可能回應,而審訊時,片段亦已顯示被告人並無戴口罩

故此,PW1的口供應被摒棄,不可依賴

重點二
被告就讀理工大學,當時為part time,工作只有4天,被告並無案底,犯案機率低,法庭對此應予以一定比重

重點三
控方挑戰DW3並非被告人僱主是沒有基礎

正確說法應是有沒有證據證明其非顧主,控方有權證明,但其並無。

其他證人只認識被告約2小時(食飯時才認識),沒有理由在法庭宣誓下給假口供 ,證人亦解釋得十分清楚為何有這些物品。

物品置於背囊中,而非拿了出來準備使用

餐廳的cctv證明其一行人正享用晚餐,而DW3的片段顯示被截查的表現並非示威人士般,DW3及其他人都是和平的。

DW1、3口供沒有矛盾,沒有講大話的動機

重點四
辯方只需要證明該工具有可能是工作工具 控方未能在完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意圖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有以下3條問題:

1. 控辯雙方就該物品是否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有沒有共識

2. 控辯雙方需提交片段的時間列表,以讓法庭知悉有否除庭內播放的片段外,其他片段法庭是否需要參考。

3. 早前審訊時,播放片段沒有聲響,而裁判官於內庭聽到,控辯雙方是否同意法庭不需理會

休庭一會後

就問題一,控方認為要與律政司商討,但承認現時沒有案例指出摺刀是本質上的攻擊性武器

就問題二,控辯雙方會於一星期內(8月3日前)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

就問題三,經控辯雙方討論,認同不需理會片段中的聲響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以等候控辯雙方的回應。

裁判官指示控方證物先由控方保管,並須於8月3日前由警方把證物移至東區裁判法院,其間不得再次完全密封,方便法庭屆時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