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9旺角 #審訊
陳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在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審訊:
part 1part 2part 3結案陳詞控方對辯方陳詞沒有回應
辯方補充陳述:
重點一控方對辯方於陳詞中有關PW1的批評沒有回應,是理所當然,因為不可能回應
有關口罩顏色/有否戴口罩;被告及DW3連同其子女有否叫囂
辯方指出有否叫囂是意圖作非法用途的證明,控方不可能回應,而審訊時,片段亦已顯示被告人並無戴口罩
故此,PW1的口供應被摒棄,不可依賴
重點二被告就讀理工大學,當時為part time,工作只有4天,被告並無案底,犯案機率低,法庭對此應予以一定比重
重點三控方挑戰DW3並非被告人僱主是沒有基礎
正確說法應是有沒有證據證明其非顧主,控方有權證明,但其並無。
其他證人只認識被告約2小時(食飯時才認識),沒有理由在法庭宣誓下給假口供 ,證人亦解釋得十分清楚為何有這些物品。
物品置於背囊中,而非拿了出來準備使用
餐廳的cctv證明其一行人正享用晚餐,而DW3的片段顯示被截查的表現並非示威人士般,DW3及其他人都是和平的。
DW1、3口供沒有矛盾,沒有講大話的動機
重點四辯方只需要證明該工具有可能是工作工具 控方未能在完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其意圖作非法用途裁判官有以下3條問題:
1. 控辯雙方就該物品是否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有沒有共識
2. 控辯雙方需提交片段的時間列表,以讓法庭知悉有否除庭內播放的片段外,其他片段法庭是否需要參考。
3. 早前審訊時,播放片段沒有聲響,而裁判官於內庭聽到,控辯雙方是否同意法庭不需理會
休庭一會後
就問題一,控方認為要與律政司商討,但承認現時沒有案例指出摺刀是本質上的攻擊性武器
就問題二,控辯雙方會於一星期內(8月3日前)以書面形式呈交法庭
就問題三,經控辯雙方討論,認同不需理會片段中的聲響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以等候控辯雙方的回應。
裁判官指示控方證物先由控方保管,並須於8月3日前由警方把證物移至東區裁判法院,其間不得再次完全密封,方便法庭屆時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