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1/2]
👤潘(36) #網上言論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被告否認2項控罪,辯方對錄影會面記錄無爭議,撤回特別事項

承認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2. 不爭議涉案的FB發文由被告發出,回應及登入記錄,帳號「金正恩」為被告所擁有
3. 被告自願參與錄影會面,過程燒錄至光碟,連同對話謄本呈堂
4. 證物沒有被不當及非法干預
5. 被告拘捕時間、地點,在住所檢取電腦、小米電話、IPad
6. 警務處長並沒有就被告號召的集會表達意向

控方會傳召控方證人一、二、五,不須傳召拘捕警員,透露控方證人五是新屋嶺扣留中心主管,會就涉案FB貼文相關的4項事件作供

辯方需要盤問控方證人一、二,視乎需要傳召其他控方證人除被告外無辯方證人

控方會傳召控方證人一、二、五,不須傳召拘捕警員,透露控方證人五是新屋嶺扣留中心主管,會就涉案FB貼文相關的4項事件作供

辯方需要盤問控方證人一、二,視乎需要傳召其他控方證人除被告外無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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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一,警長5986黃XX作供,控方主問……

逮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情報及支援組,主要職責是進行網絡巡邏,檢查各大討論區及社交網站留言,防止罪案發生 (俗稱mon po 狗)

在主問下確認各呈堂截圖(共86張)的內容、留言時間、其他FB用戶的回應、👍😂😡😪😯分別的數量。

問黃警長,被告的AC係唔係公開帳戶?如圖所示,被告係FB有幾多個朋友?你同被告係FB係咪朋友關係(答:唔係,但有俾request,無留意被告有無accept)逐個fb comment問:回應嘅用戶係……啱唔啱,所以都同你確立返喇……佢回應係早於定係遲於……截圖係幾時做㗎……截圖係見到全部回應啱唔啱?

以上 x 3小時 = 主問

其中一個涉案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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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09:41 休庭至10:30,待控辯雙方處理文件,商討承認事實
10:45 開庭,讀出承認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