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裁決

彭 (28)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於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非禁區)2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長李智健,以及於4號區外的路上,襲擊警員鄧東華。


審訊內容 👈🏿控辯雙方盤問PW1及辯方陳詞


裁判官表示被告沒有作供,需小心考慮PW1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PW1的證供有幾點矛盾、疑點,如下(未能一一盡錄,請見諒):

1.PW1指被告阻撓其拘捕黑衣人,裁判官表示,這並不能支持控罪;需證明被告是蓄意阻撓及其意圖。

2.PW1作供時表示在第二次接觸黑衣人時,被告的手打向了PW1的胸口方向;但PW1期後改口表示被告當時沒有這樣做。

3.PW1表示在第三次接觸黑衣人時,被告伸手推開黑衣人,但PW1期後改口表示被告當時是拉走黑衣人,以免自己帶走黑衣人。

4.PW1早前表示第一次接觸前看到一名黑衣人向警車掟水瓶,但其後表示當時只是看到有水瓶從黑衣人的方向飛出,因而猜測是黑衣人掟出水瓶的。

5.PW1在證物P11上用一個三角形標示了一個位置,表示這是他第一次接觸被告的位置;其後改口表示這是他第一次接觸黑衣人的位置。

6.PW1的記事冊(流水簿)及口供紙中表示「被告與我拉扯」,但在庭上表示並沒有發生拉扯的情況。

基於上述的證詞,裁判官認為PW1是一個不可靠的證人,故不會接納其證供。

鑑於PW1的證供不被接納,控方未能一盡舉證責任,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