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813機場 #審訊

彭(28)

控罪:阻差辦公


控方傳召一名證人,辯方將不傳召證人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盤問PW1及辯方陳詞


🌟控方主問PW1🌟

案發當日隸屬上水警區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因有公眾活動而待命。2230收到通知需到機場第一客運大樓(T1)營救被包圍的一位人士 (某支那黨媒記者(假)),2245到達T1外,在警車待命。2315接獲通知指事件已解決,全部警車可以離開,同時有刑事偵緝同事指有警車被投擲雜物及堵路影響不能離開,要求協助。

PW1的證供指出自己與黑衣人、被告有一共三次接觸。


第一次接觸


PW1指在車內見到外面有人用手推車、垃圾筒等物品掟向前面的警車,於是下車作驅散。PW1看見一名黑衫黑褲黑口罩的人 (下稱黑衣人) 向驅散人群的警員掟水樽,離PW1約3-5米,PW1上前追截,右手已一度接觸到黑衣人的右肩,但此時有一白衣人(即被告)作阻撓,PW1捉不住黑衣人。PW1指自己當時左手持盾,右手持警棍。

第二次接觸

PW1指再次碰到黑衣人,被告「攝」了在二人中間,PW1表示卻不知道被告如何「攝」入的。

第三次接觸

PW1指拉住了黑衣人的左衣袖,然後被告用右手推走黑衣人、左手推PW1的頭盔。

最後黑衣人成功逃脫,PW1將被告撲倒,由其他警員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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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將PW1在控方主問時的作供總結為26點向PW1逐點確認,PW1全部同意。

辯方播放控方提供的四段片段


片段一二 (now新聞live) 基本上拍不到PW1、被告和黑衣人,裁判官同意不予考慮。
片段三 (網上片段) 拍到被告被PW1突然從後衝出來箍頸撲低,片段未能拍到黑衣人。PW1最初表示此乃第一、二次接觸之間發生的事,惟後期改口表示此乃第二、三次接觸之間的事。
片段四 (機場閉路電視) 是從高空拍攝案發現場,PW1原本指出了自己、被告和黑衣人的位置,後來又指片段解像度太低看不清楚。

PW1在盤問和主問的作供多次矛盾,辯方和裁判官亦多次追問PW1哪個說法才是真確。

PW1在主問階段表示黑衣人在第三次接觸後逃脫,然後自己則追捕被告,當時中間有記者擋住。盤問時卻改口表示第三次接觸前附近已經有記者擋住,又表示第三次接觸後被告就在自己身旁,所以不用追捕。

PW1表示第一至第三次接觸只是幾秒鐘之間的事情,惟辯方的呈堂片段長達十多秒都未能完整顯示一次接觸的發生;但PW1卻能說出片段位於哪個時間點拍攝。

PW1於2019年8月16日的口供表示「被告與我拉扯」,但庭上改口表示從沒跟被告拉扯;於9月2日的口供表示「白衣人拉走黑衣人」,惟審訊當日改口說是「推」...其後再改口說「其實係拉完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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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控方要證明被告是蓄意阻撓PW1執行職務及其意圖。

辯方指PW1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所有呈堂片段都不能證明被告有阻撓PW1及何時阻撓PW1,也不能證明當時被告是蓄意阻撓PW1的。

PW1的證供在主問及盤問初期時,有一系列的說法一致;可惜受到辯方挑戰的時候,證供便開始崩塌。辯方表示PW1是一邊作供一邊編作答案,其證供搖擺不定,書面供詞跟庭上供詞更是南轅北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