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7月24日之審訊內容: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審訊
李 (21)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被控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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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PART2 PART3 PART4審訊摘要見
PART4 - 結案陳詞裁判官在PW1完成作供後隨即以光速處理另一宗判刑案件,期間著此案的被告及律師團隊留在原座。
處理既畢,控方本欲傳召同屬新界北總區衝鋒隊第2巡邏小隊、當晚擔任紀錄員的15466 譚曦文(音)作供,但辯方投訴從未收到15466的書面供詞,裁判官下令休庭10分鐘處理。其後再開庭時,控方指已與辯方檢視過所有辯方未收到的文件,需時15分鐘預備給辯方。裁判官惟有下令再休庭15分鐘。
其後,控方決定不再傳召15466。而辯方則要求控方傳召當晚負責檢取車上證物警員作供。
傳召 58376 趙 作供58376的供詞主要確認當晚由他負責檢取證物並拍照存檔,而辯方主要質疑為何P5 2支棒球棍在呈堂時出現花痕,並由58376確認當日檢取棒球棍時其狀態一如相片顯示的,並沒有花痕。然而,58376認為P5上的只是污漬,而非花痕。58376作供完畢。
以上為控方案情。
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
表面證供成立。
經諮詢法律意見後,被告選擇作供。
PART3 - 被告作供
PART4 - 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