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審訊

📌Part 4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62至68號快樂大廈地下梯間管有1把銀色摺刀和3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控方陳詞
希望法庭根據下列各點判斷被告有意圖使用管有嘅武器作非法用途
1) 被告拘捕時間地點,附近有示威活動
2) 衣色,被告穿深色身物
3)見到警察時嘅反應,被告調頭返回大廈
4)證物,從被告身上及背囊搜出四樣刀具
5)其他,證物不是一名廚師應該管有(林官定辯方提返控方被告其實係侍應)


辯方陳詞
被告管有嘅刀具並非本質生產作傷人嘅武器。
PW1指和被告在大廈地下走廊迎面而相見,卻說見到被告右後褲袋藏刀講法不合理。即使真係見到,被告當時亦只係輕輕提起右手,並無傷人意圖。PW1在庭上亦兩度指出被告當日表現合作。加上PW1身上有充足裝備,包括長短槍,胡椒噴霧等,常理不會和警員作對抗。
即使被告涉案物品,都未能推論至被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PW2從通訊機聽到嘅暴力事件嘅只係傳聞證供,而即使現場有堵路情況都不等於有武力衝突,更不代表被告是有意圖用涉案工具作傷人。反而被告所帶的的工具有社交網站支持everydaycarry 的講法,並不是當發當日才攜帶。
被告無刑事紀錄,犯案機會較低,口供可信。如被告everydaycarry屬實,控方也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將於8月14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 1100裁決

‼️期間需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