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裁決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案情:
當日警方巡邏,見到被告於駕駛座影跡可疑,因而截查,車尾箱中有三個背囊,當中有一枝伸縮警棍及一枝雷射筆(即控罪中的違禁品),及頭盔豬嘴等物品。警方拘捕被告。

辯方未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作供:
被告當日作義載司機,接四位年輕人到屯門示威現場。到青山公路一段,由於被告擔心年輕人會被警方濫捕,因此叫他們將背包放於車中,再到屯門一起會合。於屯門一人見有警察便立即四散走到附近。被告打算駛到附近再聯絡四人。被告表示不清楚袋中物是甚麼。

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才能証明被告罪名成立,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判無罪。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證供指跟據各大媒體報道,有部分示威者會帶違禁武器到示威現場,因此被告義載有風險,被告亦會詢問乘客有否違禁武器。而被告不會檢查乘客的背包。被告叫乘客們轉乘巴士入屯門,以減底被截查風險。

裁判官信納被告當日為義載司機,亦信納被告當日接載年青人到屯門進行示威。然而,若被告確信乘客沒有帶違禁武器,就不需要在黃金海岸將背包放到車尾箱中。這方面的證供是不吻合的。因此,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知道乘客背包裡有違禁物品。

然而,被告只知背囊中有違禁物品,但裁判官認為被告並不知道該物品為是甚麼。而證據亦不足以証明被告知道及管有伸縮警棍及雷射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分別被沒收,歸還給被告,傳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