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魏(29) #1001灣仔

PART 1

控方證人三 沙展51699 鍾德明(音),逮屬刑事應變小隊D大組

在控方主問期間,鍾警長確認當日林泰金在環境混亂的街上,戴上豬嘴講述事發經過。(希望可以用聽唔清楚,解釋矛盾證供)

辯方認為上述問題不妥當,要求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以書面方式呈交PW3口供,避免控方在主問期間引導證人,向證人補充案情,或藉此補救其他證人口供可信性

辯方律師在庭上讀出PW3探員鍾德明(音),在當日20:05補錄書面證供:「大約18:13,當時他與隊員正沿軒尼詩道追捕於上址進行非法集結的罪犯……忽然被人從後推他近腰位置,受害人跌倒後隨即起身向後望,就見該男子逃跑,於是上前追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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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四 偵緝警員13685 陳子軒(音) 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於本案負責核對及翻閱閉路電視及網上片段,找到於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共有4個鏡頭)及NowTV的直播片段。

辯方立場指出影片應在於呈堂性及關聯性。辯方又質疑控方主問過於引導性,欠缺證人親自作供的部分,有違作供原則,證人供詞因而未能準確

辯方質疑PW4非專家證人,案發時亦不在場,所提供的只屬個人意見,不能呈堂。片段亦沒有向PW1,2,3播放;而且閉路電視畫質差,畫面中人數眾多,不能單憑模糊影像辯認被告或警員,甚至連人數都不能確認。

另外,辯方指PW4只是重複承認事實:被捕男子為被告、案發地點、身份等,對案件沒有幫助。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辯方不傳召證人,無中段陳詞,以上是辯方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