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2]
👤魏(29) #1001灣仔


傳召PW2作供,現駐守水警北分區軍裝巡邏隊第3隊,當時駐守水警第2批隊第1小隊,職責是PW1林泰金督察的傳令員。
--------------------------
控方主問

當值時間與PW1林泰金督察相同,由9月30日開始當值,於18:01在莊士敦道設立警方防線,任務為驅散及拘捕上址非法集結的示威者,當時林督察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於18:02 PW2舉出藍旗和黑旗。在莊士敦道譚臣道交界位置,向現場堵塞馬路的示威者,軒尼詩莊士敦道交界的非法集結人士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理會,也沒有散去。

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而警方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一直向銅鑼灣方向推進,直到軒尼詩道英利大厦外。

PW2在馬路跟住PW1林督察行近3米,有黑衫短褲男子於馬路,從PW2左前方衝過來。及後,PW2與其他隊員追截銅鑼灣方向的示威者,馬路光線充足,視線無阻礙。被告在PW1的左後,隔幾米撞去PW1的背部,撞擊時聽不到被告有否講說話,PW2同樣有跑緊追捕前方人士,有指向性形式地撞PW1林泰金督察,但看不到實際的撞擊位置,他被撞後重心不穩地踏前1-2步,而被推撞一刻附近沒有其他人士。PW2幫忙制服被告的下半身,之後被制服及拘捕,有其他警員到場處理,就返回本身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