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控辯雙方已提交書面陳詞

是日控方沒有其他補充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簡而言之,對方並沒有證據證明其陳詞部分,包括:
1. 被告是否在接觸到證人前便知悉其警員身份
2. 警方是否有在1900-2100之間有充分指示讓在場人士離開
3. 當時有否離開的路線

另外,強調PW1的供詞並不可靠,在主問階段,佢指出人同遮衝埋黎,當中「好似」,存在不確定性。PW1又有指稱擋遮動作,但從片段所見,其左手護頭,右手拿著警棍,又用哪隻手用以擋遮?PW1聲稱講了2次「警察,唔好郁」,但從盤問階段得知,其目的是驅散人群,又點會叫人「唔好郁」?

故此,辯方希望法庭拒絕接納PW1的證供。

而PW2 聲稱見到被告衝埋去,然而事實係當PW2見到時,佢地已經痴埋左喺一齊,辯方非要證明PW2存心講大話,但PW2起碼是用字不準確,希望法庭對其供詞給予較低比重

押後至2020年7月2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其間被告人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