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判刑
D1 關(25)
D2 林(20)

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D1)
控罪二:管有攻擊性武器(D1)

控罪三: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D2)
控罪四: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D2)

背景報告
D1:
背景報告十分正面,被告是一個非常勤力,並且清白的成年人,他和家人過著和平生活,他當時受到一些網上言論的指使,導致一失足成千古恨。

他的家人及朋友對他有正面評價,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於還押的15日已經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被告失去自由令他印象深刻,將不會再犯此罪。辯方律師引用一澳洲案例中的判詞,考慮於事件中無人受傷,亦無物件受損,希望法庭給一個機會年輕人。

裁判官質問第一被告所帶的物件是否可以製造汽油彈,辯方律師表示控方已同意上述物件是不能製造汽油彈,並認為法庭不能假設被告的動機是製造汽油彈這樣負面的目的。
--------------------------
第二被告
索取的勞教報告表示因為被告超重,不能進入勞教,不過可以進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十分勤力,犯了這罪是因為守法意識薄弱,並交上於還押期間寫一封信。被告於這15日還押期間十分內疚,家屬經常的探訪令第二被告認為自己沒有盡到兒子責任,已經有深切反省,明白要用理性表達訴求。希望法庭採納社服報告採用161-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法庭經過10分鐘休庭後, #判刑 如下。

第一被告現年25歲,單親,無刑事定罪記錄。報告中提到被告十分愛護家人,並已作出深切反省,然而法庭不能忽略案件嚴重性。於本案,被告辯稱帶這些物品為自我防衛,法庭不認同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是用作保護自己,這些更會傷害他人,對他人而言十分危險。而雷射筆更會傷害他人眼睛。因此法庭需要有即時監禁式的懲罰,以讓被告有深刻反省。

控罪一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為10個月。控罪二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份一變為4個月。
兩項控罪與同時發生,因此刑期會同期執行,即合共10個月。

第二被告現年20歲,單親,希望畢業後到日本繼續學習。當日,元朗721事件令被告感到不安,因此帶了案中工具,並仍然堅持到案發現場。法庭認為,被告於這種時候帶這些有一定殺傷力的物品到這個地方,是十分嚴重的。被告的行為需要受到法律懲處,因此法庭不能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建議。

控罪三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控罪四則判$500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