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旺角

黎(21)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條


認罪

案情:

指控他於去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警方驅散時見其向反方向行,覺可疑,截查發現其背囊有一枚汽油彈,2火機。警誡下表示冇嘢講。政府化驗氣油彈係玻璃樽裝200ml有機易燃混劑。

法庭判罪成。被告無案底

辯方求請:
被告丶父丶姐丶區議員求情信

本性純良合群開朗,因社會運動捲入,一時衝動,經過半年扣押沉澱反省十分內疚後悔,幸無造成任何傷亡破懷,願意受罰往後以溫和建設方式貢獻社會。

背囊搜氣油彈,并非騷亂現場而係之後,數量少200mL,而且配合截查沒反抗。考慮曾還押逾半年,本月初方獲保釋,如果判勞教此前扣押日子將不會扣減。為早日與家人團聚,明知監禁會有案底,仍望不用索取勞教報告,汽油彈無量刑指引,但根據之前其他法院同類案以12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望法庭判較低刑期監禁。

法庭考慮被告巳被扣半年,有時間沉澱反悔,採以18個月量刑起點,認罪1/3扣減,判監禁12個月。此前半年扣押期可扣減刑期。


被告即時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