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元朗 #審前覆核

D1關
D2林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4.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2]
— 認罪🙋‍♂🙋‍♂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於19年11月3日在元朗馬田路朗景臺附近,D1管有6瓶載有高度易燃的有機混合物液體、2罐石汽油、2個打火機、2塊爛布、1個漏斗、1個錘及1支登山杖 [控罪1];有一把刀和一個屬於3B類別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

D2則涉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錘及1支65cm長登山杖[控罪3],無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控罪4]。

求情:
D1
被告人在單親家庭中成長,自小患有不同學習障礙,自小樂於助人,由於大哥長期在大陸居住而二哥有自己的家庭,媽媽由被告人全力照顧
親友均認為被告人本性善良並無害人之心,願意主動幫助別人,願意承擔錯誤

D2
被告於單親家庭中長大,本案對被告影響大,對被告在日本進修的願望亦有重大影響,雖身陷囹圄仍非常擔心媽媽情況,是一個非常顧家的年輕人

期間為D1索取背景報告,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7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