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徐(22) #1112銅鑼灣

PART 1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口頭裁決如下:
控方案情指,陳警員見到被告由逃跑至減慢步速,於是上前截停。在身上搜出涉案物品。

辯方案情指,被告當時已經向警員充份解釋物品用途,並出示地盤工作證及當日購買物品的單據,亦無任何行為與非法用途有關,而搜查時石屎釘及石屎鑿亦被緊緊纏著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傾向性低,證供在盤問下無動搖,語氣堅定,本席接納其證供。

本席認為,被告人住在南區,在銅鑼灣附近出現並不是完全不可能,而且被告有解釋當晚在案發現場附近食飯後,步行至跑馬地搭車,說法合理。而被告職業為地盤管工,搜出的物品都屬於地盤常見的物品,而且有當日購買物品的單據。

即使累積已獲得的證據,仍無法推論被告身上的物品,有作非法用途的行為。雖然被告身上的黑色風褸、護目鏡、防毒面具可以與示威活動有關,但亦可以是被告正當的地盤工作之用。而控方質疑被告在下班時帶走工具,行為十分可疑,本席認為說法過於嚴苛

由於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或提供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證明被告管有工具作束縛、傷害他人,或入侵住宅用。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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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1968] HKLR 716

HKSAR v 梁有勝 HCMA 29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