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判刑

D1楊
D2吳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1]
2.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D2]
3.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D1]

案情: 於19年9月21日在新界屯門杯渡路,在沒有當局批准下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另被控在同日同地,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求情:
D1
— 被告家庭關係良好,家庭有足夠支援予被告過守法生活
— 被告在一所教育中心擔任文員,有一份正當工作
— 被告犯事後相當後悔,沒有再參與社會活動,日後只會參與聖約翰救傷隊的義務急救工作
— 感化官認為被告人有悔意,毋須接受感化令
— 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本案只牽涉可攜式對講機,並非座台式也並非操作無線電,對現場無線電干擾非常低
— 被告管有的意圖並非進行非法活動,而是義務急救,被告也並非對講機的擁有人,只是案發時有其他人交予他作通訊

D2
— 被告畢業後再修畢不同課程,及嘗試過不同工種,現在運輸工人乃自17年至今的穩定工作
— 被告餘時參與義工,義務教飛鏢
— 今次犯案為對法律無知
— 被告原意為在合法遊行中擔任義務急救員
— 感化官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毋須遵守感化令
— 引用HKSAR v SO Shing Tai [2011],漁民案發時使用無線電通訊工具,被發現後將通訊工具掉進海裡,該案比本案更嚴重,但杜麗冰法官接受此類控罪一般以罰款處理,由監禁2個月改判罰款12,000

量刑理由:
— 感化報告正面
— 案情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
— 無證據顯示被告用作非法用途
— 信納干擾程度非常低
— 感化官認為被告毋須接受感化令

判刑:
控罪1:罰款6,000
控罪2:罰款6,000
控罪3:罰款500

總罰款:
D1—6,500
D2—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