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1/2]

Part 3 Day 2 Part 1

Part 4

許(19)
(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2支士巴拿)

下午庭:
PW3作供。
為被告做錄影會面,錄影前發153給被告,被告有簽收。錄影會面完成後將被告交回報案室。整個過程中沒對被告作言語或武力威嚇。

辯方盤問PW3。
辯:向被告發153是內部要求,每個環節都要發?
PW3:是,要被告知道他的權利,可行情況下都要發
辯:錄影會面中你讀出了被告的招認「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混亂時拆鐵欄用嘅」,你如何得知
PW3:PW2把P7交了給我,所以知悉
辯:你即刻看了P7?
PW3:是
辯:錄影前你對被告說「認左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用」
PW3:沒說過,沒必要這樣做

控方覆問PW3,記錄上你在17:55從PW2接收了13件證物,記不記得有沒有收過P7?PW3:記錄上沒有收過P7。

控方宣讀一份口頭供詞,為被告曾任職的Starbucks分店經理的作供。描述被告任職的日子和事發當天13:00關門。

處理特別事項:爭議第二份會面記錄(P7)及錄影會面(P9)的可呈堂性,主要爭議為被告表示因被PW1和PW2威嚇而招認。被告為此作供及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供詞撮要:
錄取P6前PW1 PW2都在會面室,PW1坐上長枱,拍抬後指住被告「果兩支士巴拿係咪用黎拆欄呀」,被告腦袋一片空白,沒回應。之後PW2離開,PW1開始寫第一份口供,寫完就帶離房間。過了一段時間,PW1 PW2一起回來,PW2說「份野唔係咁架」,PW1於是重新再寫一份,就是現在的P6。P6完成後,PW1離開房間,PW2入內推被告的凳,用黑棍指住被告鼻尖說:「一係就認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用,唔係就拉你入黑房雞姦完再打」被告受驚。PW2開始寫P7,被告招認並自簽。
過了一段時間,PW3帶被告做錄影會面。PW3在錄影前對被告說:「你認左果兩支士巴拿係用黎拆鐵欄我咪放你走」PW3語氣較祥和,被告相信PW3以為招認就會獲釋。

控方盤問被告。
主要質疑被告在警車上沒有受到暴力對待,聲稱面對PW1威嚇時沒有即時招認,面對PW2時錄取P7有招認,到了面對PW3作錄影會面時又保持緘默,所以被告不是真心受驚,並指出PW1-3沒有做出任何威嚇行為。被告不同意。

辯方就特別事項作最後陳詞 (撮要):
-接納P7和P9對被告不公平
-PW2證詞有匪而所思的地方,他稱沒有將P7交給PW3,亦沒向PW3提及被告有招認,但PW3卻說收到P7,錄影會面內PW3所說出的招認字眼和P7類近
-只有PW2沒向被告發153,他在三名警員中年資最長,不可能不知道此內部規定
-寫P6用了90分鐘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7月2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