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02銅鑼灣
梁(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管有一支木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撤回控罪,被告簽保守行為。

🎉撤回控罪🎉
⁃ 自簽$2000
⁃ 守行為24個月

簽保令期間不得干犯任何涉及對他人使用暴力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

證物1-4充公,證物5(八達通)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