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周(20) #0826東涌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PART 1案情
🍾裁決:罪名不成立🍾

口頭判詞:
(覆述控辯雙方案情)控方在本案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與房間關係,並管有涉案伸縮棍。被告選擇於庭上作供,因被告無定罪記錄,本席對被告庭上供詞給予傾向性及可信性。

本席全盤拒納被告的供詞,因作供前後矛盾。開頭聲稱若有人在房內留下物品會收到通知,後來又改口聲稱對房內物件不完全知情。無法辨別姐姐與自己的褲子,說法難以令人信服。在接受控方盤問時,多次以"不知道"逃避問題。本席認為,被告作供純粹為本案而揑造,塑造屋內多人居住而且有訪客,對涉案伸縮棍不知情的環境,並無把真相道出。

但要強調,不接納供詞,不代表被告有罪。控方在舉證時,指出拘捕被告時,他在房內並坐在床上,枱面有銀包電話電腦等物品,但這些都屬於會隨身㩗帶的物品。除此之外,搜查當日控方未有在房內發現任何物品,可以證明該睡房為被告常用,而且獨自使用。

由於屋內有3房,而搜查當日屋內有多於1人被發現,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伸縮棍必然屬於被告。

罪名不成立,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證物P2(伸縮棍)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