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29九龍灣

韋(41)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用雙腳踢警員49734)
控罪二:襲擊警務人員(咬警員49734的右手二頭肌)

雙方承認事實:
聲稱受傷警員醫療報告無爭議
五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爭議
被捕過程無爭議

舉證責任於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干犯兩項控罪,否則跟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被告應被判無罪。

於審訊期間,被告及控方的四位證人的作供有分別,對有發生的事情也有着時序上的分別。

裁判官認為,法庭應對所有作供的警務人員一視同仁,他們作為執法人員,於作供時說謊的機會較低。法庭亦不會將證人之間的證供比較。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法庭有考慮,也會信納她有良好的品格,作供有較高的可信性,而說謊的可能性較低。

裁判官有使用證物四,即閉路電視片段,以協助法庭判斷案件發生過程。

證人:
一:警員16756,即拘捕被告的警員,下稱PW1
二:一名警長,編號49734,被襲警員,下稱PW2。
三:主管,下稱PW3。
四:警員33214,下稱PW4。

-證供-

- 被告由案發大廈十七樓梯間回到地下方面的證供 -

PW1的證供 :
當日PW1被指派要到案發大廈的某單位外看護,視察有否可疑人物進出。PW1連同其他警員於該單位一米外的後樓梯留守。

於案發當日約晚上1900,於後樓梯的有被告,警員18665及23207。2028時,三名警員上前查問被告及其母親「上嚟做乜」,被告情緒激動,大喊「你做乜」。他們向被告表示是「做緊嘢」。被告沒有理會,一直叫囂「我唔會信你哋」,「你哋去邊度」。PW1表示有叫他們「保持冷靜」,即有嘗試解釋在執行職務。兩人未有理會,撓攘四分鐘後,兩人從後樓梯離開。其後PW1 追查被告及同行者,然而到下一層搜尋時未有發現,四人到達地下大堂,便見到被告及她母親,以及PW2,PW4,及多位軍裝警員。

裁判官認為PW1 的證供可靠,被辯方質疑亦沒有改變立場。因此,法庭接納PW1證供,並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
被告於當日2000跟母親到案發大廈,希望可以探訪在該單位的兩隻狗。
被告當日到達該單位的下一層後,便行樓梯上該單位樓層,看見七至八名穿着深色衫的男人。他們無禮貌地對被告說「你哋去邊度」。被告回應「我點解要同你講」,他們沒有回應。其中一位是南亞裔人士,衝向被告方向,其他人有阻止他。
被告喊「你哋喺度做咩?點解唔俾我哋上呢一層?你哋做咩咁多個男人圍住我哋兩個女人?我好驚!」
當中一人叫停其他人的呼喊,並表示他是警察,以及出示委任證。之後被告跟母親到了下一層,乘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打算離開案發大廈。
於升降機內被告看似仍然情緒急燥,有大動作及反應,被告期間拿着電話,應該在打電話給某人。被告認同自己「大動作」,但不認同這是個激動的行為,並表示這是她跟母親溝通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於升降機內的行為與事實不符。裁判官指出,根據閉路電視的影像,被告當時不是冷靜,可算是激動,甚至為手舞足蹈,跟她指出的「不激動」有矛盾。由於被告所說的與事實不符,所以於這方面,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 地下大堂發生的事情方面的證供 -

PW2 的證供:
於大堂,見兩女子,一前一後,跟警員14014提供的吻合。PW2想截停兩人,便跟被告說:「小姐,我係警察,你企喺度。」被告回答:「咩警察啊!」
,然後開始喧嘩。PW2 指示被告到於地下大堂離兩人位置不遠處的更亭。
過了一會兒,被告衝向PW2,PW2 感受到被告想離開。
PW2 用身體攔住她,並用身體按住她。PW2 感受到被告用腳踼他的右大腿。PW2不知被告是否有心,稱「有無心佢自己知」。
下一刻,兩人失去平衡,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其他警員將兩人分隔。
被告於第二次離開時,PW2伸出他的右手,被告其後咬PW2的右手,約一至兩秒。
接着便有軍裝警員進場,分開他們。後來揭開衣服看,PW2手臂的確有紅了一部分。

裁判官表示,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被告第二次想離去的時候,PW2將右手放於被告的頭部位置前。

裁判官認為PW2的證供可靠有邏輯,跟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因此,法庭接納PW2證供,並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PW2看不清楚被告是否用雙手壓到他上,裁判官認為,由於發生時間太快,只有約一秒,看不清楚亦無可厚非,因此不會影響其證供之可信可靠性。即使被告入院後發現斷了一條肋骨,亦無損PW2誠實可靠的作供。

PW3證供:
於2035,PW2及PW3進入大廈。PW4 則到更亭一帶。於大堂,見兩女子。PW2想截停兩人。被告沒有聆聽。
被告衝向PW2,PW3 拉扯她的背包。
PW3無親眼目睹推撞被告是誰的動作。
PW2與被告兩人失去平衡,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然不斷用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PW3不確定被告有否踢PW2
片刻過後,被告靠牆衝向PW2。PW2用右手按着牆。

裁判官認為PW3的證供可靠清𥇦,因此法庭接納PW3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當時情況十分混亂,若PW3未能留意部分細節,於盤問下表示「唔清楚」,「唔同意」,也是無可厚非的。

PW4證供:
PW4截停被告母親,並出示委任證,跟她說「我係警察」,希望了解一下他們打算到哪兒。
被告母親答「咩事!咩警察!」
PW4 轉頭,看見PW2 攔住被告,PW4 立刻上前了解事情,此際已經見到兩人一起跌到地上,被告仍不斷用雙腳踩 PW2,之後兩人起身。PW4沒有親眼看見被告踢PW2。
PW4 沒有親眼看見PW2 用右手阻擋被告。

裁判官認為PW4的證供可靠清𥇦,因此法庭接納PW4證供,並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證供:
被告看見幾個深色衫男人從入口走進來,其中一位(即PW2)則關上鐵閘,並且站在門口指着被告說「你哋唔好走啊!」,當中夾雜着粗口。被告想離開,被PW2攔住。被告問「做咩事。點解唔俾我走!」PW2未有回答。被告想繞過PW2離開大廈,然後PW2攔住她,用前臂推開她,非常大力地打她的心口位置,令被告跌落地下。被告的背脊及臀部先落地,後腦再撞向鐵閘,有「嘭」的一聲。PW2用手肘位她心口,導致被告的頭及肩膀劇痛。被告指,PW2的上半身壓在被告的上半身,並且用手壓住她的面部及口。被告情急之下便咬了PW2一下,PW2隨即彈開。被告指出,這是一個連續性動作,發生得很快。
被告起來,行去保安亭求救。「救命,有無人睇到嗰個人打我。」保安沒有回答。
被告轉頭,打算再次離開此大廈。PW2繼續阻攔她。隨後,有幾位軍裝便進入大堂。

裁判官認為被告作供是不合情理的。若被告只是從PW2身邊繞過而同時PW2是推跌了被告,他是不可能失重心然後跌到地上。
跟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不只是想離去,更是衝,及想撞開他。因此,被告的陳述不獲閉路電視支持。另外,當時PW2壓於被告之上也是不合理的,因PW2支撐在被告之上,是不可能被被告咬到二頭肌的,這是不合理的,亦跟閉路電視片段有矛盾。因此,被告的證供是不可信的,她作供的不會亦不可能是真相。

#裁決

就控罪一,PW2未知被告是否有意踢他,PW3,PW4分別對此行為表示不知道,但見PW2沒有馬上表達痛楚而沒有追問,以及不知情。
控方亦不能排除,被告只是掙扎才有此行為,因此不能證明此行為毫無疑點,判此行為罪名不成立。

就控罪二,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於當刻使用了過份武力,而被告亦有自招嫌疑,PW2及PW4 跟據警隊條例亦有權利截停有可疑的人士。裁判官判斷,被告與PW2最初相見,PW2已經表達了其身份,並有出示委任證,因此證明他是有正當地執行職務。
被告向出口衝,PW2阻止,用右手置於被告頭前,被告咬PW2的二頭肌,由傷口可見,當時PW2穿著長袖衫,亦有十分深的傷口,因此若非有意,絕不可能有這樣深的傷口。
控方已經排除所有的合理疑點。由於被告是有意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此控罪二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辯方稱上多封求情信,當中很多信件都稱讚被告的工作表現,並表示其性格與案件中的行為不符。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希望裁判官考慮當時被告只是跟媽媽在一起希望能夠盡早離開案發地點。
見到警察亦難以用最冷靜的態度去面對,辯方希望裁判官的判刑能基於被告沒有為PW2造成嚴重傷勢而輕判,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再作判刑。
辯方並表示被告於此事件後,有骨裂要治療,到現在仍要請病假。此事對被告的影響非常深刻,其重犯機會非常之低。

#判刑

裁判官認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是要在半年內結束案件,因此索取報告是不合適的。
裁判官認為被告於事情沒有悔意,不過法庭接納信件中提到被告的性格與案件中的行為是不符的。
然而法庭需要考慮案件的嚴重性,警務人員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因此絕不能姑息此類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雖然是初犯,亦需要判處即時監禁。即使PW2的傷勢不重,然而一點也不輕。被告當時的行為「好似發狂咁」,現判監兩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

裁判官批准。

保釋條件:
現金五千
每星期報到兩次
於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開香港

被告獲釋等候刑期上訴。